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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农村产权交易政策有哪些?

2020-06-24 17:15:2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235

日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里面就天津市静海区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解释,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农村产权交易品种

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

是指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交易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

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坑塘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是指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是指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

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

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必须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除外)

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份额登记托管、转让、继承、赠与、质押等应在天津农交所公开进行。

二、农村产权交易流程

村级集体资产交易项目,除租赁外按相关法律、法规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确定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表决通过)。

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转出底价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表决通过)。

评估报告或民主决策文件经备案后,作为确定交易底价的参考依据,交易底价不能低于评估价格及民主决策确定的转出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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