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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巴音郭楞州焉耆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2022-01-14 17:37:14来源: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04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2021年2月9日印发了《焉耆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焉政办发〔2021〕3号)。大家是否想要了解当地更多的农村产权交易问题呢?欢迎大家点击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查看详情。

焉耆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焉耆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27号)、《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巴政办发〔2020〕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三个不动摇”,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有序推进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河流、森林、山岭、草原、湖泊、湿地、沙漠、戈壁、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要依法依规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确定自然资源物权种类、权利内容、资产产权主体、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

按照自治区、自治州统一安排,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用好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自2019年起,通过5年时间,建立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清晰界定全县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全县水流、湖泊、湿地、林草、戈壁、荒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通过补充完善方式,逐步实现登记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职责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工作方案、计划,收集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城镇规划、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矿产资源分布、利用、规划成果,协调处理权属争议;推动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化,协调各相关部门在工作底图上划定自然单元,明确技术路线及工作流程,做好试点工作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进度把控、监督检查、成果验收、总结上报等工作;收集与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审批资料、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及图件,对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登记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对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配合县处理权属争议。

2.县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经费的审核、拨付等工作,并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经费安全合理使用。

3.县生态环境局。完成收集生态保护有关政策性文件等资料,配合做好权籍调查成果核实、登记内容审核等工作。

4.县水利局。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工作计划,提供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及图件,核实水流登记单元划定成果,审核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内容。配合县处理权属争议。

(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范围

1.配合自治区、自治州直接开展区管、州管资源确权登记。配合自治区、自治州依照水流、湖泊、湿地、林草、戈壁、荒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不同类型分类梳理收集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等相关资料,协助开展开都河干流的确权登记,认真完成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2.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界线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河流、森林、山岭、草原、湖泊、湿地、沙漠、戈壁、荒地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

3.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依据国土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结果划定,已经在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水流不再作为单独登记单元。其它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参照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调查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界线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各类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

5.开展湿地、森林、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和草场权属证书的林草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限单独划定登记单元进行登记。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草原,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

(三)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统一标准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同时,做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联动,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

三、年度任务

(一)2021年

1.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人员保障,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培训。加强与全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衔接,完成我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

2.2月底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预算编制,报州自然资源局审核后印发。

3.3月底前发布林草自然资源首次登记公告,启动林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优化调整自然保护地,完成年度计划的河流、湖泊确权登记。

(二)2022年

1.完成森林、草原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完成年度计划的河流湖泊、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2.启动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

3.按计划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三)2023年

1.完成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

2.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推进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量,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按时按量保质完成确权登记,并按季度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二)强化分工协作。各乡镇场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注重相邻县市和兵团的密切配合,遇到界限或保护范围交叉重叠时,积极协商解决,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保障人员经费落实。县足额落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所需经费,有效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县本级相关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协调安排。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认知度,为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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