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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2023)

2024-03-01 11:52:41来源: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90

2023年9月5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吉木萨尔县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吉县政办〔2023〕44号),明确了建立县乡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方法路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主体,服务内容、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等内容。如有吉木萨尔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吉木萨尔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吉木萨尔县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县政办〔2023〕44号

北庭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吉木萨尔县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十八届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

吉木萨尔县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交易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21〕6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引导和推进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州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逐步构建权责明确、管理规范、交易顺畅、信息透明、服务完善、保障有力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形成覆盖县乡村、互联互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扶持,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积极稳妥推进。

——坚持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坚持依法交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农村生态功能,不能损害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严禁违法违规交易。

——坚持公开公正。推动交易规范有序运行,确保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形成符合我县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整合我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等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全县建立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现与区、州农村产权交易系统互联互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2023年9月15日前,建成县乡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实现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建设项目招投标,货物和服务采购全部在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逐步推进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运行。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流转交易以服务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按照自治区重点抓好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名称实行统一命名的要求,根据我县实际,为了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由若干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企业联合发起设立,成立企业法人性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名称为“吉木萨尔县+字号+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或注册手续并报区、州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独立的交易场所。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构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应以县级为主,建立健全覆盖县、乡,与区、州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和交易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1.建立完善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负责各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资料审查、合同签订、价款结算、交易鉴证、资料管理、政策咨询、培训指导等工作。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交易标的权属、交易双方资格、土地规划和用途等交易资料及信息,对各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活动实行一体化运营。

2.建立完善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各乡镇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由乡镇分管领导担任站长,工作人员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心人员兼任,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汇总、查验审核、登记录入,组织进场交易,提供政策咨询,做好资料归档备案和纠纷调解等。建立村级信息员制度,每个村设一名信息员,由村两委干部兼任,主要配合做好产权交易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收集、现场查看、联系农户等工作。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运行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其他投资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查验核实,登记备案。产权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共有产权交易要有共有人同意方可进行,确保没有权属纠纷。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的转让应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除此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内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应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并提供统一的转让申请、受让申请、交易合同、交易鉴证等格式文本;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测绘、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调解仲裁、规模化经营等配套服务;还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和银行、保险、担保公司等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服务,形成集各项功能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进入市场流转交易。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园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2.“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3.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机动地和未承包到户的土地、草地、林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7.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8.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9.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住宅的转让、出租等。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村集体利用自有资金开展项目建设,项目招投标、商品、货物和服务采购等。

11、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等涉及的产权交易。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方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等,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类产权的出租、转让、入股、拍卖、合资合作、抵押、招标及其他方式的交易,必须逐项进行,不得将多项产权“搭配”“捆绑”后进行集中交易。

(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程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按照转让意向登记、资格核验、信息发布、受让意向登记、缴纳交易保证金、组织交易、成交签约、合同备案、资金结算、交易鉴证、成交公告、归档交易档案等程序进行。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交易程序、细化交易流程、规范交易行为,推进交易市场有序运行。

(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档案管理。产权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资料,按照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

(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规则

1.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的农村产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

2.产权转让方凭产权权属有效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进入市场申请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资产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按“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的书面证明。产权价值评估工作依法进行,交易过程必须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和村监会成员全程参与。达成交易意向后,必须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交易合同。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值的,需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

4.村民承包地委托村经济组织整村组统一流转交易的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交易的书面证明,委托书,交易过程必须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和村监会成员全程参与。达成交易意向后,必须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交易合同。流转价格低于成员代表会议确定的交易底价的,需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

5.村集体利用自有资金开展项目建设,项目招投标、商品、货物和服务采购等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6.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进入市场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产权是否需要评估,由农户自主决定或与意向受让方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农户自主交易,鼓励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拥有的产权进场交易。

7.农户进入市场交易产权,免收交易服务费。其他主体进入市场交易产权,允许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制定。

8.市场交易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操纵或扰乱市场交易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行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对进入市场主体的交易信用、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记录。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管

(一)落实监管责任。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政策宣传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需要,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纪委监委、农业农村、发改、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林业和草原、供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规范运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

(二)加强用途管制。农村产权各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农村产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水域滩涂等产权流转交易后,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不能损害农民利益。

(三)建立报告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定期向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及季度、年度工作报告,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依规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到责有人负、事有人干。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目标任务。农业农村部门作为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农村产权交易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等。纪委监委负责对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管理办法、规避交易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查处;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林草、供销、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二)强化政策扶持。要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营。鼓励县域内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租赁和按揭金融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对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开展担保业务。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与金融服务联动机制,对进入市场交易的项目给予金融支持。

(三)强化宣传培训。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培训,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村产权公开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产权意识,引导各类主体进入市场规范交易,提升交易主体进入市场交易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效能。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要严肃查处违反交易政策、违规场外交易、破坏交易秩序的违法违纪案件。产权交易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和受让方不得恶意串标、围标、虚假招投标。产权交易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遵守交易规则,保守交易秘密。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畅通投诉渠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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