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后原来的土地户主还有使用权吗?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2021-01-11 13:49:09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842
有时候,由于某些个人或者家庭因素,有一部分的农民朋友们要进行户口迁移。但是原来分配到的口粮田确权和使用权问题使他们感到疑惑:户口迁移后原来的土地户主还有使用权吗?具体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下。
一、户口迁移后原来的土地户主还有使用权吗?
1、因为户口迁移产生的土地方面的纠纷,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二十六条条例规定:承包期限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要按照承包方的意愿,相应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的,发包方是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不是全家迁出的,只是家庭的某个成员迁出,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使用。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而取得的宅基地与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经过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没有异议的,就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是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3、由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而被撤销或者其全部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其也没有经征用的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包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如果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是能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若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十六条条例规定:承包期限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要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如果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二、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条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用来从事种植业、林园业、畜牧业及渔业生产。而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30年。发包方与承包方当时得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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