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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

2022-02-09 17:55:56来源:疏附县财政局阅读量:1219

进一步加强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涉农资金在精准扶贫工作领域的使用效益,形成涉农资金统筹使用的长效机制,疏附县人民政府印发了《疏附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疏政办发〔2018〕36号)。对于喀什地区农村产权交易疏附县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欢迎大家积极点击咨询。

疏附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和《关于做好2017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新财农[2017]1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涉农资金在精准扶贫工作领域的使用效益,形成涉农资金统筹使用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包括各县(市)财政当年预算安排资金、结余结转资金、新增政府债券中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

中央层面主要有: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自治区层面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彩票公益金、旅游发展基金

、农村义务教育(包括学前教育)、自治区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部分。

县层面主要有:县财政当年预算安排资金、结余结转资金、新增政府债券中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原则:

(一)坚持提高效益,注重脱贫目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如期完成县摘帽、村出列、贫困人口脱贫的脱贫攻坚任务。

(二)坚持应整尽整,注重全力推进。选择便于整合的领域先行突破,在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整合范围,做到应整尽整。充分发挥好整合平台的作用,积极探索整合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三)坚持精准发力,注重实施效果。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第四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后的资金支出方向必须围绕贫困村退出、“三通七有”、“七个一批”、贫困户脱贫来安排,必须符合疏附县深度贫困脱贫攻坚三年实施方案和县级年度深度贫困脱贫攻坚计划。

第二章 资金统筹方式及拨付

第五条 按照自治区切块下达的明确用于扶贫攻坚的涉农专项资金,根据疏附县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确定的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分类筛选,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后,按项目分配资金。

第六条 自治区切块下达未明确项目的统筹整合部分资金,由县财政提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形成相关会议纪要并确定项目后,按项目拨付资金。

第七条 统筹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拨付时,整合后的资金由原业务股室调剂至县财政扶贫股,县财政扶贫股根据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年度项目计划或资金使用方案(会议纪要),将统筹资金指标调整至各相关业务股室和乡镇财政管理局(到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由各相关业务股室按照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年度项目计划或资金使用方案(会议纪要)和调整后的预算指标下达资金文件到实施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实施的项目和到户、到人补助项目,由乡镇财政管理局按照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年度项目计划或资金使用方案(会议纪要)和调整后的预算指标下达资金文件到实施项目的乡镇。

第八条 县级实施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支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

(二)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

(四)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指基本建设类项目)、项目投资预算(指非基本建设类项目);

(五)基本建设类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采购合同书;非基本建设类项目采购合同和项目主管单位签署的验收单;

(六)工程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表、增值税发票等合法原始凭证(补助类项目不需提供)。给扶持对象的补助发放表内容应包括:贫困户姓名、入户项目编号、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打卡发放资金)等;实物补助发放表内容包括:贫困户姓名、入户项目编号、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实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以上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确认,严禁代领、代签;

(七)就业培训类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贫困户姓名、培训项目编号、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八)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单;

(九)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

(十)竣工验收后县级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十一)项目主管部门经办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材料和项目后期管护责任书。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一)项目未列入已审批并备案的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项目建设内容超出资金使用范围规定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四)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第十条  统筹资金项目资金属于基本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制等制度。为确保工程进度,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资金结算必须按项目工程实施进度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工程启动后,预支工程投资总额的30%作为启动资金;工程量达到60%,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三方代表共同签字形成工程进度报表,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合同规定的进度、无工程质量问题后,预算单位依据报告批复再支付工程总额30%;工程主体完工后支付20%;待工程决算审计后再支付剩余资金的15%;工程交付使用后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到期后,项目实施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工程质量未出现问题,再支付剩余5%的质保金。分期支付上述工程款时,每期支付都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县扶贫办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支付。

第十条  统筹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以及贫困农牧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它与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各行业部门要分别记账,做好会计核算及对账工作,建立项目资金台帐,完整、准确、及时统计和反映统筹资金的来源、额度、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及资金执行情况,实行按月对账。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县扶贫办:根据各乡镇(场区)提出的脱贫攻坚资金需求,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按照《疏附县2018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向上级部门申请、报备项目,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制定考核办法,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等。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按县扶贫办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建立统筹整合资金台账,做好资金收支核算及对账工作,对于必须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签订合同的,财政部门在支付资金时,对相关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国库支付中心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县项目主管部门 :向上级申报项目时,先与县扶贫办取得联系,确保申报的涉农资金项目符合全县脱贫规划计划。配合扶贫办、发改、财政审核确定乡镇申报项目的资金来源。做好项目启动前期工作及项目实施、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行业部门:根据县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启动实施、绩效考核、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乡镇(场区):按照贫困村一村一规划及贫困户一户一措施,采取缺项补项的方法,申报统筹资金项目,并配合行业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县审计、监察部门: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八条  统筹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在项目实施的乡镇(场区)及村公开项目资金额度、来源、建设内容、建设年限及绩效评价等情况。通过公告公示,提高群众的知晓率,接受群众的广泛监督。

第十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发改、监察、审计、扶贫、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立即终止该项目。对骗取、套取、贪污统筹整合项目资金的,由市审计、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疏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疏附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疏政办发[201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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