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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湖市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1-19 13:37:06来源: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598

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12-13印发了《洪湖市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细则》。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荆州市洪湖市农村产权荆州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洪湖市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洪湖市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13日

洪湖市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粮食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规定,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洪湖市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储存、处置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超标粮食,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原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坚持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粮食食品安全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处置监管和粮食资源重大利用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要求,洪湖市政府履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主体责任,按照“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方式,对本市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储存、处置、资金保障、舆情引导等负责;通过引导种粮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休耕轮作、修复污染耕地等方式,进行超标粮食源头治理。

市发改局(粮食局)牵头组织全市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细则的实施工作,督促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超标粮食处置亏损补助。农发行洪湖市支行负责根据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超标粮食收购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资金实施信贷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超标粮食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通过调整种植结构、推广科学种植技术等手段,从源头上减少超标粮食的产生。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粮市场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洪湖市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耕地污染的监测和治理。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超标粮食收购企业、超标粮食处置企业(包括粮食和食品加工企业、饲料加工企业、酒精加工企业、养殖企业等)承担食品安全、饲料安全等企业主体责任。

第二章 监 测

第六条  加强粮食产后质量监测。市发改局(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环节的监测。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关环节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充分发挥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作用,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监测、检验。

第七条  监测内容包括:粮食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第八条 市发改局(粮食局)应引导粮食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推进超标粮食收购检验把关,压实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九条  发改(粮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若辖区内发现超标粮食,由市发改局(粮食局)牵头组织分析评估,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收 购

第十条  洪湖市政府根据辖区内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决定实施超标粮食收购或其他措施,确定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具体实施方案,公开收购的执行时间、收购库点、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等。超标粮食拟收购数量和价格经洪湖市政府确认后,逐级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备案,并作为农发行洪湖市支行执行省级调控粮贷款依据。

第十一条超标粮食收购价格由洪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不出现农民“卖粮难”、保障农民合法收益和质价相宜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洪湖市政府委托辖区内一家或几家粮食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作为超标粮食收购企业并承贷,承担超标粮食收购任务。

超标粮食委托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拥有与收购处置储存业务相适应的仓容、检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人员等条件;

(三)在农发行洪湖市支行开户,具备农发行贷款资格,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并执行农发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

非委托收购企业自行收购超标粮食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规定进行收购、储存、销售、处理,由企业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和经济风险。

第十三条  收购资金(含收购价款和合理收购费用)由农发行洪湖市支行发放信用贷款解决,农发行按照信贷政策保证超标粮食收购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贷款前,委托收购企业应持有洪湖市政府或洪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出具的超标粮食财政补贴文件,明确超标粮食贷款利息、保管费用、销售价差等各项补贴的补贴方式和资金来源,落实贷款风险责任。委托收购企业要确保超标粮食数量真实、质价相符、资金安全、储存安全,不得将超标粮食进行抵押质押、清偿债务,在收购、储存、销售超标粮食过程中做到库贷挂钩,销售结束后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洪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宣传超标粮食收购政策,规范收购操作程序,在显著位置张贴质价公告,及时结算售粮款,不得压价收购,不得向农民“打白条”。要采取措施对售粮对象的超标粮食来源进行甄别。

第十五条  收购结束后,入库的超标粮食由市发改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洪湖市支行共同组织验收,质量、食品安全情况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收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备案。

第十六条  收购的超标粮食实行专仓储存、转账记录、专人保管。超标粮食委托收购企业应加强粮食储存安全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企业负责。

超标粮食委托收购企业应当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销售等信息,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七条  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定向处置。处置前,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或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经检验无以上使用价值的,进行无害化处置。重金属超标稻谷可参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处置。超标粮食处置原则上应在收购结束后1年内完成。超标粮食出库前,贷款企业需向贷款行履行出库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超标粮食原则上采取定向竞价销售等方式处置。超标粮食的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由洪湖市政府或洪湖市政府授权发改(粮食)、财政等部门确定。销售时,超标粮食委托收购企业提供有效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报告,在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凭证中注明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粮食。

第十九条  发改(粮食)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处置(购买)企业的有关经营资质、处置能力等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得参与处置。参与超标粮食处置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收购地发改(粮食)等部门出具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购买的粮食按规定进行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只限于生产自用,不改变用途,不转让倒卖,不在其他企业代储、代加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全程监管,保证处置后的上市产品符合有关标准,入市渠道符合有关要求;对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等。

第二十条  市发改局(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指超标粮食出库至生产加工等企业入库的全过程)环节的监管。处置企业在洪湖市范围内的,市发改局(粮食局)应将超标粮食处置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处置企业不在洪湖市范围内的,市发改局(粮食局)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处置企业所在地发改(粮食)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监管处置企业按规定用途处置超标粮食,确保超标粮食处置“全程监管、无缝对接”。相关部门发现问题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处置企业应在超标粮食入库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发改(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管。处置企业对超标粮食处置后的产品,应按产品出库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在超标粮食全部处置完成后1周内,处置企业应将处置情况向发改(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处置企业必须按照质量可追溯要求,建立超标粮食处置各环节的管理档案,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  超标粮食处置费用(含价差亏损、利息、收购费等)由市政府负责,有关费用标准参照地方储备粮相关规定执行。如出现亏损情况,应从我市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或从其他渠道统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  洪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各环节加强监管。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以及后续处置过程中,对有关企业加强监管,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坚决杜绝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饲料市场。

第二十四条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发生亏损后,市发改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将有关资料于次年一季度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申报,经审核后,省财政从省级预算安排的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中弥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发改(粮食)、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及农发行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超标粮食委托收购企业、处置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处置或移动超标粮食;

(二)挤占、截留、挪用超标粮食贷款资金(含贷款利息)或销售货款;

(三)不按规定建立质量档案;

(四)擅自转让或改变超标粮食用途;

(五)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产品,导致其流入口粮市场或食品市场;

(六)销售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产品;

(七)拒不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全程监管;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超标粮食委托收购企业、处置企业应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在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迅速向洪湖市政府报告,并及时向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农发行湖北省分行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洪湖市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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