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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首市畜禽养殖“三区”功能划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政规〔2017〕6号

2022-01-19 13:34:50来源:石首市人民政府阅读量:844

石首市人民政府于2017-06-23印发《石首市畜禽养殖“三区”功能划分管理办法(试行)》。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荆州市石首市农村产权荆州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石首市畜禽养殖“三区”功能划分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天鹅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首市畜禽养殖“三区”功能划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6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3日

石首市畜禽养殖“三区”功能划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全市畜禽养殖区域合理布局,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顺利完成农业面源污染减排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畜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把加快推进农林牧渔科学配套、有机循环利用作为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任务来抓的要求,结合我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及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划分管理办法(简称“三区”功能划分)。

一、指导思想

“三区功能”划分管理办法以“生态优先、供给安全、调量提质、助农增收”为编制指导思想。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04)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04)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01)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9号令,2001.05)

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2010.05)

8、《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业部农医发〔2005〕25号,2005.10)

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0、《“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

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

1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11)

1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4、《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6号)

15、《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0号)

16、《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

17、《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发〔2016〕5号)

18、《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改)

19、《石首市统计年鉴》(2015)

20、《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2016年10月26日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制定)

三、划分管理试行年限

划分管理年限5年,自2016年到2020年。

四、基本现状

(一)畜牧业。十二五时期以来,我市畜牧业的标准化、规模化程度日益提高,初步建立养殖设施化、生产专业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的产业格局,畜禽排泄物资源有效循环利用,养殖环境全面改善,畜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生产能力明显提升。2015年,畜牧业产值达到18.09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0.5%,产值比2010年提高6.2%;全年肉类总产量62721吨,其中猪肉48963吨,禽蛋总产量34033吨。创建了国家标准化养殖示范场1家,省级示范场5家,据统计局数据:2015年我市年末生猪存栏385304万头,年出栏640042万头,其中出栏1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数有240个,年出栏数量41.52万头,出栏数量占到总出栏数量的64.87%;家禽存栏1094.42万羽,年出栏785.13万羽;专用型蛋鸡5000羽以上的养殖场户有280个,存栏442万羽,规模化程度达到100%;草食动物养殖规模较小,肉牛养殖场户数有27个,年出栏数量2085头;羊养殖场户数有30个,存栏数量0.55万头。

(二)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可利用土地。据2015年鉴,全市常用耕地总面积703350亩,园地面积32108亩。林业部门统计全市林木种植面积180652亩。

(三)排泄物利用情况。全市90%以上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实行了农牧结合养殖,畜禽排泄物有效利用。特别是近5年来,通过中央、省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建设,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已得到有效治理,沼液通过管网等设施在农作物土地中有效利用,干粪通过堆积发酵转用到茶、果、蔬菜、苗木花卉基地上,其它养殖场(户)则通过周边配套种植农作物等方式利用排泄物。

五、划分管理办法的原则

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避开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充分利用空闲地、蔬林地、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充分做到既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农田,又确保畜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2、有效保护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环境。

3、着力预防长江流域石首段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4、保护公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5、遵循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利用原则。按照一定的种植面积(包括农作物、林地等)安排相应的畜牧业用地,尽量就近消纳养殖场粪便与污水,一般每亩植物配套养殖2-5头存栏猪(或等量的羊、90只家禽或兔子),着眼长远,留有余地,实现畜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6、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在综合其它规划,坚持科学引领的基础上,从防疫要求出发,突出可操作性,以适应养殖管理和监管需要。同时,区域内部结构今后一个时期可调整变化,体现前瞻性。

六、划分管理的范围与要求

划分管理范围为石首市行政区域范围,总面积1427平方公里,人口63万,辖15个乡、镇、办、区。

划分管理按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进行规划布局。

(一)禁止养殖区范围:

1、中心城区:北抵长江,南抵江南高速公路,东抵潜石高速,西至藕池河的城市功能区;

2、乡镇办(区)集镇建成区。见附件1:石首市各乡镇办(区)集镇建成区。

3、长江石首段沿线饮用水取水点及桃花山镇垭口水库、株树港水库、鸭子山水库等饮用水源地保护区1000米范围内;备用水源地天鹅湖、秦克湖、三菱湖、白莲湖以勘界定桩为限。

4、桃花山风景名胜区包括垭口水库风景区、桃花山生态园风景区、桃花岛风景区、三菱湖湿地公园等核心景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

5、麋鹿、白鳍豚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域,按国家保护区相关文件执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养殖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范围:

1、市区内除禁止养殖区以外500米的区域。

2、集镇建成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3、长江防洪线外1000米的区域;天鹅湖、秦克湖、三菱湖、白莲湖以勘界定桩线外500米内的区域;桃花山镇垭口水库、株树港水库、鸭子山水库等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止养殖区外500米内区域,其他水库周围1000米内区域。

4、桃花山风景名胜区包括垭口水库风景区、桃花山生态园风景区、桃花岛风景区、三菱湖湿地公园等核心景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

5、麋鹿、白鳍豚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禁止养殖区按照国家保护区相关文件执行。

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不得随意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对已建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养殖污染整治,积极推广农牧结合、资源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生态化治理模式,严格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

(三)适宜养殖区范围:

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区域为适宜养殖区。在适宜养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作为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的条件。

七、养殖区域规划

根据乡镇办(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和土地消纳能力,按照“调减过载、适度保有”的要求,依法限期拆除影响环境的“低、小、散、乱”养殖场(棚),在适宜养殖区域内,加快规划建设一批畜禽排泄物得到充分利用、规模适度的生态养殖场。

(一)全市载畜总量控制规划。根据2015年年鉴数据,全市可载畜土地总面积916110亩(包括林地),其中常用耕地703350亩、果蔬园地面积32108亩,按照每亩种植业配套养殖2头存栏猪、2只羊、90只家禽测算,全市可承载2307220头猪单位。

(二)乡镇办(区)畜禽养殖规划。按照现有畜禽养殖量、常用耕地面积、可承载畜禽量,对乡镇办(区)畜禽养殖进行规划布局。(附件3:石首市畜禽养殖“三区”功能划分图)

1、绣林街道:禁养。(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外)

2、笔架山街道:禁养。(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外)

3、新厂镇:可承载土地面积55886亩,可承载畜禽量为211772头猪单位。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周边种植业消纳面积和动物防疫条件等,重点发展生猪、家禽和圈养草食动物。

4、横沟市镇:可承载土地面积53795亩,可承载畜禽量为270590头猪单位。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周边种植业消纳面积和动物防疫条件等,重点发展圈养草食动物。

5、小河口镇:可承载土地面积71643亩,可承载畜禽量为305286头猪单位。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周边种植业消纳面积和动物防疫条件等,重点发展生猪和草食动物。

6、桃花山镇:可承载土地面积106329亩,可承载畜禽量为212658头猪单位,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周边种植业消纳面积和动物防疫条件等,重点发展圈养草食动物、蛋鸡生态养殖。

7、调关镇:可承载土地面积53162亩,可承载畜禽量为106342头猪单位,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周边种植业消纳面积和动物防疫条件等,重点发展种猪、家禽和草食动物。

8、东升镇:可承载土地面积89107亩,可承载畜禽量为178214头猪单位,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周边种植业消纳面积和动物防疫条件等,重点发展生猪和家禽。

9、高基庙镇:可承载土地面积56197亩,可承载畜禽量为112394头猪单位,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周边种植业消纳面积和动物防疫条件等,重点发展生猪和圈养水禽。

10、南口镇:可承载土地面积49192亩,可承载畜禽量为98384头猪单位,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周边种植业消纳面积和动物防疫条件等,重点发展圈养草食动物。

11、高陵镇:可承载土地面积55358亩,可承载畜禽量为110716头猪单位,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周边种植业消纳面积和动物防疫条件等,重点发展生猪和家禽。

12、团山寺镇:可承载土地面积41804亩,可承载畜禽量为83608头猪单位,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周边种植业消纳面积和动物防疫条件等,重点发展圈养草食动物。

13、大垸镇:可承载土地面积86378亩,可承载畜禽量为222756头猪单位,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周边种植业消纳面积和动物防疫条件等,重点发展生猪、家禽和草食动物。

14、久合垸乡:可承载土地面积43100亩,可承载畜禽量为86200头猪单位,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周边种植业消纳面积和动物防疫条件等,重点发展圈养草食动物。

15、天鹅洲:可承载土地面积22109亩,可承载畜禽量为44218头猪单位,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周边种植业消纳面积和动物防疫条件等,重点发展水禽。

(三)功能区配套养殖规划。在主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根据土地和环境承载能力,实行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综合利用,规划配套新建规模养殖场。

(四)果蔬林地配套养殖规划。实施生态畜牧、绿色发展战略,加快畜牧产业转型升级,规划引领“养殖入林、粪肥育果”,根据我市果蔬林产业发展现状,有机肥应用存有较大空间。全市现种有果蔬林地212760万亩,根据果蔬林地纳肥和环境承载能力平衡、种养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在果蔬林地区域规划配套新建规模养殖场。

八、适宜养殖区域养殖准入

(一)选址要求。新建和扩建养殖场(小区)必须在畜禽养殖适宜养殖区内选址,且必须符合所在乡镇办(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发展规划和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二)规模要求。鼓励工商业主、养殖场兼并重组,建设集约化、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场,新建和扩建猪舍、禽舍达到1200平方米以上,牛、羊、兔舍400平方米以上,达到常年猪存栏1000头、羊存栏250只、牛存栏50头、家禽存栏10000只、兔存栏3000只以上的养殖规模。

(三)用地政策。养殖设施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审批程序。由养殖业主提出申请,村、组出具证明,乡镇政府组织土管、规划、环保、水利、畜牧等单位现场踏勘审核同意,报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备案。

(五)工艺设施。

1、采用沼气生态模式、种养平衡模式、土地综合利用模式和达标排放模式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

2、养殖场必须采取“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和干清粪工艺,实现日产日清。

3、养殖场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的要求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完善内部布局,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污水处理系统、种养结合的畜禽排泄物转化利用管网、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储存点和视频监控。

4、养殖场排泄物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达标,养殖场通过环评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农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局、河道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文旅局、水产局和畜牧兽医局为成员单位的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考核结账等工作。各乡镇办(区)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组建工作专班,切实抓好本辖区的工作有效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多媒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新(改、扩)建养殖场的有关规定,提高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感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努力营造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和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对养殖业的污染、治理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重点突出对绿色环保畜禽养殖业的优势和生态养殖取得好效果的养殖场进行典型新闻跟踪报道,对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通过典型榜样的示范带动,引导广大养殖业主向生态养殖模式发展。

(三)推广生态模式。大力推广“牧一沼一粮(果、菜、林)”等立体生态种养模式;推广干清粪工艺,引进资源化利用等经济实用技术,实现资源利用和达标排放;对新建的规模养殖场实行严格审批准入制,在选址、畜舍布局、建筑设计、工艺流程、污水处理等方面要经过专家论证,使之符合动物防疫和区域布局规划要求,建设成生态型现代化畜禽养殖场。大力提倡使用有机肥,对农作物土地和新开发的耕地要求多施用有机肥,对使用有机肥者政府加以补助;鼓励粪尿经处理后上山、下田、自行消纳,变废为宝,做到零排放。扶持畜禽粪便加工利用企业的发展,鼓励沼气发电和畜禽粪便加工生物有机肥等,按照农牧结合、综合利用优先、种养平衡一体化的原则合理组织畜牧业生产,实现畜牧业高产优质、高效持续发展,达到生态、经济两个系统的良性循环。

(四)完善保障机制。积极配合养殖区域规划行动和长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主动关停的规模养殖场,如要求在养殖规划区域新建养殖场的,优先给予支持。养殖区域规划内的农牧结合生态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用地,依法按设施农用地管理。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和调整产业化扶持政策,积极整合和调整资金投向,集中资金实施加快设施化提升、信息化管理、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工程的建设,确保规划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五)加大执法力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依法查处各类畜禽养殖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规模畜禽场污染整治的环境监察力度,充分应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养殖企业或个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原《石首市畜禽养殖“三区”功能划分管理办法(试行)》(石政规〔20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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