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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滋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1-19 13:39:08来源: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166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印发了《松滋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荆州市松滋市农村产权荆州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松滋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松滋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8月3日

松滋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充分发挥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7〕6号)、《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镇污水处理,是指通过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生活污水和机关、学校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等进行集中净化处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含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工程,下同)以及接纳、输送乡镇生活污水的管网、泵站和相关设施。

第二章运营与维护

第四条按照《松滋市(洈水河及松滋河流域)污水处理厂建设PPP项目项目合同》约定,松滋市航天凯天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全市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及厂内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和干管、支管及接户管网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条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编制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送市环保局和实施机构备案,同时抄送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水污染事故。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按规定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流量计等计量仪器定期鉴定和校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

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当组织运行、操作、水质化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管理台帐,真实客观记录污水处理厂运营状况,每月检测污水处理绩效指标(包括污水处理量、出水水质等),编制月报、季报和年报,并报送项目实施机构备案。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原水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水质主要指标应达到国家和湖北省规定的水质标准,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当建立台账规范处置。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市住建局是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运营单位合同履约和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荆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松滋市分局是乡镇污水处理厂的生态环境监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其日常环境监管。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报告制度。污水处理厂拆除、闲置、更新设备设施;进水水量、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设计处理能力,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重要设备、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向市住建局、环保局报告。

第十四条市住建局每月核实核查污水处理厂运营状况及配套管网运维情况,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及配套管网运维服务费。

第十五条项目运营单位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运行报告制度。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运,因检修、维护或突发事故等确需停运的,项目运营单位应及时向实施机构及市环保局等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抢修并恢复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乡镇污水管网日常运维经费具体标准按照《松滋市(洈水河及松滋河流域)污水处理厂建设PPP项目项目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运营单位负责污水管网的日常修护。日常运维过程中因人为原因导致的污水管网大修,按照“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由运营单位督促相关责任人或单位维修到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污水管网大修,且整修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由项目运营单位专题报告项目实施机构,经核实后由项目运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市承担。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机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性检测。

第十九条项目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进行记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或倾倒污泥的;

(2)不按规定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

(3)超标排放污染物或以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4)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5)拒绝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运行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严格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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