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住宅和非住宅有差别
2021-09-29 10:31:32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0806
宁波市是浙江省辖地级市、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全市陆域总面积9816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为3730平方公里,海域总面积为8355.8平方公里。那2021年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住宅和非住宅在拆迁时的补偿费有何差别呢?

2021年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28号)文件的规定,2021年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住宅房屋
(1)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2)临时安置费: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的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1-4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5-6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计算,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补偿;7-8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不足850元的,按850元补偿。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3)产权调换增加面积: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的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2、非住宅房屋
(1)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房屋标准容积率:办公用房房屋地段等级1-3级为2.5,其他房屋地段等级为2.0;工业、仓储用房为1.0。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房屋标准容积率由各地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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