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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赤水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2021-07-23 10:23:07来源: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89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包括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女、孙子女等。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市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三)市民政局负责村民婚姻状况审核等工作。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组织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风貌管控。

(五)市公安局负责村民申请建房涉及户籍、人口的核对等工作。

(六)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应急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赤水分局和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的审核管理工作。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建房用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负责本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宅基地有序安排等;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村约,加强日常管理。

第二章 建房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村村级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四)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五)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六)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七)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住房不能解决居住问题确需分户的;

(八)经鉴定为D级以上危房户的;

(九)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 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城市郊区、平坝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

第七条 农村建房不得超过正负零以上3层。

第八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向本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

第十条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民小组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收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

第十二条 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级组织应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经申请人签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四)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五)家庭成员总数状况材料(村级组织核实后出据证明材料);

(六)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级组织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采用联合审查机制。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在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建设、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用地布局要求、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第十四条 涉及赤水河、习水河沿线公路内侧及旅游大环线公路(大同切角垭—孔滩桥—宝源回龙—方碑云海—两河口集镇—盘龙—马鹿—元厚沙陀—陛诏接赤水公路)、景区公路两侧可视范围的村民住宅建设,建筑必须按照《赤水市农村居民房屋建设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进行修建,切实做到“统一规划、有序建设”。申请人按《图集》选定建筑设计方案并签订责任书,由乡镇村镇建设部门对建房户信息公示7日,并联合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在10日内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要书面说明理由。涉及林业、水利、电力、旅游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宅基地。确因地质灾害、房屋倒塌、鉴定为D级危房等特殊情况需要重新修建的,按照前述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宅基地使用申请进行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连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10个工作日内一并发放,并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行政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际需求,制定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农村宅基地年度计划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占用农用地情况和下达的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及时组织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的;

(二)不符合《贵州省关于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中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四)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六)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选取有资质的机构,建立选址安全评估制度和农房建设巡查制度,对村民建房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承担建筑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个体建筑工匠应当经过相应的技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农村宅基地;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农村宅基地。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宅基地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不得违法收回村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要采取有偿或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农民利用多余的宅基地。对符合建房条件又自愿放弃建房资格的无房户,以及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全部退出的村民给予补偿奖励,退出宅基地的应签订退出协议。退出的宅基地交由村级组织处置,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完善联合审批、监管工作机构或机制,实现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要突出“一户一宅”原则、明确申请审查程序、完善审核批准机制、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确保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规范有序,落地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附件表单(附件1-6),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

第二十八条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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