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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2021-07-23 10:21:06来源: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437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电〔2017〕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习水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财政、林业等部门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履行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土地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大组织、协调和保障力度。

二、工作任务

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确权登记发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确保在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采用1:500正射影像图和三维影像图制作工作底图、户型图、宗地图并结合实地入户调查测量方法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含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并在各村进行确权登记信息“公示—反馈—再公示”的程序,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二)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发证面积,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三)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在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调查数据库,使其与不动产权籍系统数据相衔接,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三、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科学审慎的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

(二)尊重历史,结合实际。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情况,在尊重历史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确权登记。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形成完善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10月30日前)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完成不动产测绘及权籍调查项目的招投标,组织人员培训,进行宣传动员,各乡镇要召开工作部署会,组织成立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对本镇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总责。各村要召开村动员会,在作业单位进场前,组织各村民小组成立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提前统计好本村颁证农户统计台账,收集各农户的确权登记资料,为我县全面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

(二)权籍调查阶段(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3月30日)

由乡镇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全程带领测绘作业单位逐户进行测绘、明确权属界址,做到界址清晰、产权明确,在全面查清不动产单元权属状况、做好指界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不动产测量等相关工作,对存在不动产权属争议的,应依法解决后,再完成权籍调查,权籍调查的结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对长期在外的农户要提前通知联系到位,对确实不能回家办理的,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委托其亲友代为办理。

(三)审批登记、发证阶段(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乡镇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和权属来源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核并公告无异议的宗地,完善材料后分村或村民组统一上报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审核,经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审核完成后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2021年5月30日前完成技术承担单位自检;

2.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县、市级检查;

3.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颁证。

4.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信息系统全面完成登记成果汇交国家。

(五)经费保障及测算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保障。

1.权籍调查及测绘经费225元/户。

2.交通及伙食补助按相关标准执行。

五、工作方法

各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我县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农村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

(一)尊重历史,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我县规定面积标准,都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我县规定面积标准,可依法登记符合我县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超占的面积在登记薄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4.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我县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经所在经济集体组织认可后可以进行确权登记;对于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后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二)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1.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2.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主体没有灭失,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3.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三)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四)注重现实,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要充分运用第二次和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参照不同时期的政策界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工作。

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六)规范操作,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记发证:

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以兴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4.“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5.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6.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至今,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因购买取得的宅基地或建造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

对于上述情况,要全面调查汇总,在测绘时一并测量,确定地块具体位置和面积,建立违法用地台账,待土地争议解决或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依法处理后,再进行确权和登记发证。

六、工作要求

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将工作纳入年底目标考核,严格奖惩兑现。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建立农村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半月报和月报制度,统计汇总所辖乡镇工作进展情况,每月15日、30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把握工作重点。以地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为依托,严格依据国家、省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等方式,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并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农村房屋调查应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等成果,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并测绘房屋空间位置,实地丈量房屋边长,计算房屋面积。县住建、国土部门要强化房地一体调查成果运用,防止办理不动产产权证、规划许可证时重复测量和调查。

(二)注重协同推进。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县督查局全程参与项目进程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乡镇和部门按督查要求进行处理,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做好宅基地、房屋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组织、信息系统建设、登记发证、建档等工作,制定和完善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相关规定;组织项目招标,落实督察技术队伍,编制经费预算,筹备项目资金、成果上报;指导乡(镇)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县住建部门负责对房屋规划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土地、房产登记相关资料,做好土地、房屋调查技术指导。县财政部门负责工作所需资金的拨付,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需拟定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进行研究审查。县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登记资料,及时处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各乡(镇)要与各村(社区)签订农村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责任状,并做好辖区内和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权属争议调处及社会稳定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联络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村要组织各村小组干部(或村民理事会成员)参与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落实村主任责任制,负责作业人员进驻本村外业调查时的全程参与、配合、协调工作,参与本村内的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乡(镇)、村、组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农民参与的主动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四)强化督促指导。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乡(镇)就该项工作支持配合力度、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完成任务情况等进行工作督查,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各司其职,对工作推进慢的,要重点加强督促指导,集中研究解决难题,限时完成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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