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的土地证是否有效?已有宅基地的城市居民、华侨能发证吗?
2021-06-30 10:17:0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6993
在当代证明土地权属的土地证,在从前也叫做地契,这两者在某种意义上都属于土地证明。那建国前的土地证是否有效?已有宅基地的城市居民、华侨能发证吗?
一、建国前的土地证是否有效
宪法已经明确将全国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或集体了,一般认为这是笼统的征收。建国前乃至五十年代实行土地私有制,发的都是土地所有权证。1950年《土地改革法》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最高法院1955年11月解答河北阜城县来信认为,在土地改革后,所有以前的一切老契,均已作废。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的批复,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私有土地契证认定范围内的土地,目前仍由原所有人合法使用的,可确定其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已由其他人使用或空闲未利用的土地,原土地所有人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土地改革前颁发的契证一律无效,土地改革期间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也失效,但房屋所有权未明确。在土地房屋私有权契证一体的情况下,一般认为房屋所有权也应无效。但由原所有人或其后代继续合法使用的,可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二、已有宅基地的城市居民、华侨能发证吗
1、1982年以前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1999年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3、1999年以前
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包括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规定,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两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
4、1999年以后
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可见,城市居民并非都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
总结:建国前的土地还未实行公有制,那时候发的土地证叫做土地所有权证,这与当下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故而建国前的土地证在现在来看是无效的。以上就是农交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国前的土地证是否有效”以及“已有宅基地的城市居民、华侨能发证吗”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