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谁?房屋征收部门履行哪些职责?
2021-06-30 10:16:45来源:农交网阅读量:655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若是面临征收的情况,一般其被征收人都是可以收到征收补偿的。下面农交网小编就来说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谁?
一、宿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谁?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实施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评估单位、拆除单位的资质备案和信用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日常管理,对征收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实行监督管理,定期考评中介机构工作质效。
二、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处于何种地位,应具体履行哪些职责?
(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负责监督;
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3、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4、对征收的房屋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
5、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6、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7、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8、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9、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10、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履行哪些职责?
(二)根据《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提请人大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4、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5、对征收工作进行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当召开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6、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7、特殊情况下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8、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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