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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原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时间及待遇

2021-04-15 11:15:42来源:开原市人民政府阅读量:3854

2020年12月24日,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全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开政办发〔2020〕29号)发布,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全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

开政办发〔2020〕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税发〔2019〕112号)要求,按照近期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安排,决定自2020年11月起,开展我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缴费标准

(一)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95元(铁医保〔2020〕87号)。

(二)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资助参保资金仍由原渠道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参保缴费由市政府给予100元定额补助,严格执行市民政局、市扶贫办提供的人员名单,禁止自行制定资助人员名单。

二、参保缴费对象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普通高中、中小学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儿童。

(二)具有本市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三)开原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等。

(四)取得本市居住证,并在户籍所在地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非从业人员。

(五)按相关规定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人员。

三、缴费时间及待遇等待期

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2021年度集中缴费期,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缴纳2021年度保费的,自缴费之日起90天之后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集中缴费期可延长至2021年2月26日)。

四、参保登记和缴费方式

(一)普通居民、外市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居民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到户籍(居住证)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儿童)以学校为参保单位,不受户籍限制,按照所在行政区划由学校配合医保、税务等相关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信息采集、申报核定、信息变更及缴纳保费等参保缴费事宜。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员名单由扶贫部门提供,具体由乡镇原农合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由民政部门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新增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贫困群体参保,从身份认定之日起享受待遇。

(四)准新生儿及新生儿参保。准新生儿(怀孕28周以上)由父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不跨年度)由其监护人办理参保登记并及时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3个月后(不跨年度)由其监护人办理参保登记的,从缴费到账之日起,设立待遇等待期1个月,期满后可享受医保待遇。

五、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政策宣传、信息归集和集中参保工作,做到医保政策和参保缴费政策户户知晓、人人知情,确保完成2021年参保“重实干、强制性、抓落实”绩效考核指标工作任务。

(二)税务部门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受理、费款征缴、会统核算等工作;将征缴入库明细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制定、完善全市统一的退费流程;参与预算制定、征收政策制定和调整。

(三)医疗保障部门职责:医保部门负责制定并颁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缴费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参保登记工作;及时将参保登记和变动情况等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协助税务部门核对参保缴费信息,及时确认并做好缴费人权益记录;负责医疗保险基金会统核算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和核算;配合税务部门办理退费业务。

(四)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参保人员县级财政配套预算和拨付;负责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票据,并收回相应参保人员的票据。

(五)人民银行部门职责:参与选定代征银行范围;监督代征银行开户及资金划缴情况;对缴入国库的费款进行账务处理;根据财政部门的电子划款指令或纸质划款凭证将费款划转至相应财政专户;对缴入国库且未划转至财政专户的费款,比照财政库款计付利息。

(六)教育部门职责: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工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讲工作和学生参保宣传发动工作;做好与税务部门学生缴费的衔接工作。

(七)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特困、孤儿等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工作,及时共享贫困人口信息,确保贫困人口及时参保。

(八)扶贫部门要与医保部门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及时共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确保贫困人口应保尽保。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要落实本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财政补助和组织宣传等工作的主体责任。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扶贫办、人民银行各支行要组织领导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政治工作来抓,精心组织,确保缴费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要亲自参与缴费工作,任务分解到人,确保本地区居民应保尽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继续本着按户参保的原则进行缴费。协调公安部门,核实本地区农业人口数,杜绝死亡人员继续参保。要在2020年12月10日-2021年2月末期间内完成续保、停保、死亡退保及新参保等人员基本信息的录入、确认等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取农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设专人负责,建立参保信息登记册,出具统一收费凭证,收缴费用与收费凭证相符,且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做到“票款同步”。所有参保基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入税务部门指定的代扣代缴银行待报解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操作,切实做好筹资工作。

(四)要设立缴费告知提醒:一是在同一时间内只允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种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一项;二是我市参保居民外出打工、创业或长期居住,可以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直接结算。

(五)城乡低保人员按原有资金筹集方式统一划转至财政专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政府补助部分按原有资金筹集方式筹集,由相关部门核对缴费数据后,在规定时间内缴入税务部门指定的代扣代缴金融机构待报解账户。

(六)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本市缴费工作管理,12月底前完成参保信息录入和系统数据核实、错误信息清理,12月底前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通过代扣代缴金融机构待报解帐户进入人民银行国库指定帐户。

(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1号)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铁政办发〔2011〕56号)精神,中国人寿保险铁岭分公司继续开展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工作。在自愿参加的原则下,为方便农村居民缴费,参保农村居民若自愿参加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其缴费可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同步进行。

七、注意事项

已经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不得重复报销。参保缴费工作结束后,对参保人员进行数据比对,发现重复参保人员核实信息后,对不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取消其参保资格。如发现故意重复参保、重复报销相关人员除追回报销所得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数额较大的移送司法机关。

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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