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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市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补偿方案(2020年)

2021-04-15 11:13:30来源:调兵山市人民政府阅读量:4487

2020年10月29日,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调兵山市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调政办发[2020]29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调兵山市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调兵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棚户区征收安置补偿,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4〕23号)及《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调兵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调兵山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则

(一)棚户区改造征收主体: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二)棚户区改造征收时间:

2020年11月1日—2021年6月30日

(三)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调兵山市区域内城中村等地块

本方案所称被征收人是指本方案划定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人。

二、安置补偿方式

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采取两种方式安置补偿:直接货币补偿及货币化实物安置,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

(一)直接货币补偿

选择直接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所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现行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并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金额对被征收人进行直接货币补偿。

(二)货币化实物安置

1.选择货币化实物安置的,有照房屋按照调兵山市政府公布的采购房源平均价格给予补偿,有照房屋装饰、装修不单独给予补偿,其他附着物按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价结果给予补偿。

补偿金额=有照房屋面积×采购房源平均价格+附着物评估价格+土地补偿+其他补偿+奖励

采购房源平均价格由政府棚改领导小组根据调兵山市政府采购的参与棚改在售商品房平均价格研究确定。

2.棚改被征收人持棚改征收协议(结算单)在调兵山市政府采购的房源中自由选择房屋安置(楼盘明细附后)。

3.选择货币化实物安置的,原房面积结算后尽量用于回购房屋,结算单剩余面积最多按照原房评估价格退还5平方米现金,超出5平方米部分不予补偿(附着物补偿除外,优惠奖励面积不计算、不退补)。

4.被征收人在签订棚改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商品房的,结算单自动失效,由棚改征收人采取集中采购方式在指定地点予以安置。

5.集体土地上及宅基地范围内的经营性用房,不再单独给予经营性补偿。

三、征收管理原则

(一)棚改征收部门应在征收区域、办公地点将棚改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房地产评估机构名称等相关事项进行公示。

(二)棚改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专业评估机构应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用投票或抽签选定。

(三)棚改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棚改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四)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后,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有产权证的房屋、树木残值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处理,其他附着物皆由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自行处理,残值归被征收人所有,逾期不处理的视为放弃权利。有产权证的房屋必须保证结构完整,门窗齐全原貌不变。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领取征收补偿结算单。

(五)被征收人房屋性质、用途、面积等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证》登记为准,并以记载的内容为依据进行评估。如有争议,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六)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因所有权人不明确、产权资料不全或存在产权纠纷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确认的,仍以产权登记为准,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并由征收部门提出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经相关当事人签字或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后,征收人依职权做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并将补偿款项提存,待争议事项确定后再进行补偿。

(七)设有抵押权的被征收房屋,原则上在抵押关系解除后方可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如被征收人申请,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在保证抵押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安置补偿。

(八)房屋产权登记证面积大于实际面积,按不超过实际面积105%进行补偿;房屋产权登记证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且是整幢建筑的,按不超过房屋产权登记证面积105%给予补偿,其余面积在房屋产权登记面积30%以内部分按附属房(附属房面积单价=有证房屋面积评估单价×70%)计算,剩余面积按附着物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九)翻建房屋未办理审批或者擅自移位的,补办完审批手续后方能进行征收安置补偿。

(十)有房屋产权登记证但无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按照证件齐全房屋的90%给予补偿;有土地使用证但无房屋产权登记证的房屋,按照证件齐全房屋的50%给予补偿,但补偿面积不得超过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审批标准。

(十一)因历史原因继承、买卖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收集相关证据,经棚改征收领导小组认定,进行安置补偿。

(十二)棚改征收范围公告后,棚改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装修等改变房屋或附着物现状的行为;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

2.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

3.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

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棚改领导小组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国土资源、工商、民政、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十三)棚改征收公告发布后,棚改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对违法(章)建筑和土地使用证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四) 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

(十五)有证、照或批件但实物灭失的不予补偿。

(十六)被征收人使用(占用)公房的(未参加房改)不得参加棚户区改造。

四、临时及过渡性安置补偿

(一)搬迁补偿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0元。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一次性支付。

(二)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每户每月补偿700元,一次性支付半年。

(三)误工补偿

住宅房屋在安置补偿协议期内搬迁的,一次性补偿搬迁误工损失每户4500元。

五、土地补偿

(一)国有土地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市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国有土地地级确定补偿类别及标准予以适当补偿。

2.补偿标准为: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市国有土地地级基准地价的50%给予补偿;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年限减去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百分比乘以出让单价得出的金额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定标准给予补偿。

3.一个征收项目跨越两个地级的按照地级高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集体土地补偿方式

1.集体土地补偿只对被征收人院落内土地进行补偿,参照本区域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2.院落内被征收人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手续登记的宅基地面积补偿全部补偿给被征收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手续的,按照300平方米给予补偿。

3.院落内宅基地之外的承包地(责任田、口粮田)面积,以地帐或土地承包合同为准,参照本区域征收集体土地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在被征收人和村集体之间分配和补偿。

4.院落以实体砌筑墙为准,没有院落或院落界线不清的按每户300平方米进行补偿。

5.有争议的土地由自然资源局、镇、村确认后进行补偿。

6.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占有)宅基地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是否给予土地补偿。

六、奖励、惠民政策

(一)被征收人在签约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原房屋面积最高增加10%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为本区域低保户、五保户者,在棚改征收期内搬迁的,除本方案其他优惠政策外增加10平方米补助,但总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补偿。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政策的,采取最惠民的标准,但两项不可兼得。

(三)被征收人选择二户以上房源安置的,原则上应选择同一楼盘。

经本人申请,棚改领导小组认定,经过公证等相关法律程序后可以由被征收人法定直系亲属接受安置。

七、法律责任

(一)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棚改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必须如实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各类有效证件,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所签订协议无效;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六)本方案由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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