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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流程,农村宅基地确权需要什么手续?

2024-03-22 10:32:40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5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做好农房登记发证后半篇文章。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浙江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流程,农村宅基地确权需要什么手续?

一、浙江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流程

在相继实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三年行动”和农房确权登记“三年行动”后,浙江省基本完成农村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统筹谋划、部门协作、妥善解决历史问题、简化流程便民利民等方面形成了可借鉴的“浙江方案”。

在此基础上,浙江持续化、日常化开展“回头看”行动,夯实数据基础,建立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日常工作制度,探索成果运用,深耕相关数字化场景建设。

在打破城乡壁垒、全面建立城乡一体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础上,浙江进一步推动农村登记工作日常化,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网上掌上好办、本地异地同步”的服务体系,保障资源要素流通。

二、农村宅基地确权需要什么手续?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工作内容包含:权籍调查(含测绘)及入库、收件受理、初审、公告、复审、核定登簿、缮证贴图、发证、资料扫描、资料袋交档案室装订归档。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不动产确权登记主要登记类型有: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补换证。首次登记在近期的常态化工作中区分为常规版和村镇联审的批量版。

村镇联审的批量版首次登记确权工作,继续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余政办发〔2018〕105号)执行,《实施细则》“第三章依法补办”明确:1.2014年3月27日前建造的少批多建或未批先建的历史遗留违建农房若符合补批,适用“余姚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联合补办审批表”;2.2014年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余姚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余农房办〔2021〕4号)主要是相关农房确违拆违的意见通知,农房占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登记确权工作按《实施细则》执行:1.建房时间在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的农房确因超占批准面积不足一间房屋(50平方米)等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2.建房时间在2014年3月27日之后的农房,超占批准面积3%或5平方米内属正常误差,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常规版首次登记确权工作,由权利人持合法的权属来源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资规所申请首次登记,资规所工作人员按照《余姚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不动产确权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中的首次登记章节开展工作,若农房占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执行规则与村镇联审的批量版首次登记一致。

未办理农房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类型登记由资规所工作人员按照《余姚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不动产确权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中的相关章节开展工作,其中转移登记业务在余姚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谭家岭东路2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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