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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南《平塘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18-11-02 11:10:13来源:平塘县委办阅读量:1359

中共平塘县委办公室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01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20号)以及《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7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经营能力,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清产核资、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紧密结合农村“三变”改革工作,积极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812月底前,全面完成清产核资、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192月底前,完成股份量化;20194月底前,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具股权证书;20196月底前,成立集体经济组织,并发登记赋码发证;20198月底前,全面完成,迎接州级核查验收;20199月至10月,全面开展查缺补漏,做好迎接农业农村部、省第三方评估验收准备工作。

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明晰农村集体产权

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编制宗地统一代码,对经依法审批、权属符合相关规定但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建立城镇村庄地籍数据库。

2. 完善农村集体林权改革。对存在纠纷,尚未发证的林地,要加大林权纠纷调处力度,尽快确权颁证;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错证、漏证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和补齐。

3. 加快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国有、集体和法人、自然人等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的权属关系,明确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晰使用权。通过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专业化管理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经费,探索完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二)全面开展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范围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

1. 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2. 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3. 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4. 现金、债权债务等。

根据清产核资规定,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清查盘存、实地勘察和登记拍照;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登记造册,做出处理意见;对债权、债务、合同协议逐笔核实。对各类债权抓紧组织清收,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和其它坏帐应予剥离。清产核资结果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报镇(乡、街道)备案,并张榜公示。同时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以村财乡管为抓手,以镇(乡、街道)“三资”监管中心为载体,着力构建“管理规范、监督有力、公开透明”的监管体系。

(三)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

1.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股权和确定折股量化的范围,将集体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 股权设置原则上可设置集体股、个人股。集体股主要用于村公益事业开支,按照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个人股按集体资产净额总值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无偿或部分有偿地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享有。

3. 为保证公平、公正,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量化股权时,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 个人股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所有,依法享有所有权、收益权和继承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可以继承,但不得退股。改革后,为确保农民保留长期的集体资产收益权,股权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但如遇村民死亡等特殊情况,可以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调配。

(四)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 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合理确认截止时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2.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民主协商意见,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成员确认最终结果要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3.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资格取得、资格保留、资格丧失等应当一致,同年度批次改革的成员确认截止时点应尽量一致。

4. 村集体资产改革后,应按集体与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必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改革

1. 制定有关具体操作办法,支持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2.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民主协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的方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对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要根据群众意愿,能量化的尽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原则上以户为单位,量化到户,折股到户家庭成员个人,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3. 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及其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等信息,原则上提倡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管理方式,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

4. 合理确定集体收益分配中的公益金、公积金比例。原则上,当年集体收益分配中公益金比例不高于10%;公积金提取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50%后,不再提取,成员股份分红比例不低于70%。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成员身份确认和资产股份量化等,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县级的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本集体无人承接的由本集体赎回作为集体机动股。

(六)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通过召开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织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为经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由县农村工作局颁发组织登记证书,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获得市场主体资产,开展经营活动。

(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制

1. 依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各镇(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国土所、林业站、水利站等分别设立承包地、农村建设用地、林地、水面“流转服务站”,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制度,切实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积极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重点建立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公证制度、登记备案制度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规则,规范交易流程、类别、权限等。

2. 建立农村集体产权评估机制。需要评估作价的,引导涉农金融机构、评估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含宅基地)、荒地、耕地、林地、建筑设施和机械设备等资产价值评估业务。

3. 建立农村集体产权投融资机制。制定和完善各类农村集体产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和农村股权质押暂行办法,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模式,全面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八)多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加强农村“三变”改革的融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村合作、村企联合共建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机智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进行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的产业。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双组长制),县四家班子领导任副组长,县相关部门及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村工作局,县农村工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明确人员组成,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根据任务时间节点,制定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界定、股权量化、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等具体操作办法,为开展改革提供遵循,确保改革各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各镇(乡、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指导工作组,构筑起一把手负总责、县乡村纵向贯通、相关单位横向联动的组织体系。

分工明确,务求实效

各镇(乡、街道):作为改革的主体,要建立村级具体操作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安排,分步稳妥推进。负责与领导小组及有关业务部门联系,负责改革事项的具体实施,按时按质完成本镇(乡、街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对改革成功的典型经验的宣传,运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县农村工作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事务;负责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纠纷处理、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抵押贷款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研究制定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负担的政策措施。

县公安局:配合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查证工作。

县民政局:指导各镇(乡、街道)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行政村的勘界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各镇(乡、街道)财政分局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的清查登记、核实确认等工作;研究制定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形成的资产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农村的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农村集体资产以及确定后续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政策意见;落实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把改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经费足额到位。

县国土资源局:指导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对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核实,登记造册,确保与国土“三调”数据相一致;按照产权归属,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探索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负责未发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确权;负责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免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权变更中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政策;

县水务局:指导做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等经营性资产的确权工作;研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后续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政策意见。

县林业局:指导集体森林等资源性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确保森林资源档案的相关信息数据与清产核资结果相一致;按照产权归属,将森林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县教育局:指导教育类非经营性资产的确权工作;研究政府投资的农村中、小学校转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及后续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政策意见。

县文化和旅游局:指导文化、体育类非经营性资产的确权工作;研究政府投资乡村的文化广播站、体育设施转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后续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政策意见。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导卫生计生类非经营性资产的确权工作;研究政府投资的村卫生室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后续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政策意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调查摸底、勘测丈量等工作;

县司法局:会同其相关部门,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程中纠纷调解工作;

县信访局:会同其相关部门,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期间的信访工作;

县档案史志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整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通过充分运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入户走访、张贴标语等形式,让群众明白改革的目的、任务、内容及方法步骤等,形成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和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调动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解疑释惑,消除群众思想顾虑,赢得群众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为顺利推进改革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四)严肃纪律,规范操作。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肃纪律,坚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决不允许暗箱操作,损害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循序渐进,规范操作。对推进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出现违纪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制造事端、设置障碍、干扰改革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保障权利、强化监管。改制后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要发挥村监督委员会和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有效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

注:平塘县,隶属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黔南州南部,东邻独山县,南与广西南丹县毗邻,西与惠水县、罗甸县相连,北与贵定县、都匀市接壤。辖9个镇1个乡:平舟镇、牙舟镇、克度镇、大塘镇、者密镇、甲茶镇、掌布镇、通州镇、塘边镇,卡蒲毛南族乡面积2815.6平方千米,人口322875人(2013年)。

平塘县有布依、苗、汉、水等民族,以布依族为多。地貌以山地为主,还有丘陵、盆(坝);境内山峦叠嶂、河谷深切,峰林谷地、坡立谷、间歇泉、落水洞、地下河、漏斗井泉、溶洞、阴潭等应有尽有;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气候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河流有平舟河、曹渡河、霸王河等。

平塘县旅游景点有京舟景区、平舟河谷风景区、甲茶风景区、龙塘湖风景区、克度溶洞群、青龙洞、青龙峡、卧龙洞、松茶瀑布群、红岩峡谷、掌布河峡谷、号称中国天眼的世界最大望远镜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玉水金盆旅游区、藏字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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