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666-737
农交网APP

农交网APP

扫码下载

农场管家APP

农场管家APP

扫码下载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关注有礼

商务合作

农交客服

扫码咨询

2023年《惠水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2023-11-17 10:51:42来源:惠水县人民政府阅读量:350

2023年11月1日,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惠水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交易规则(惠府办发〔2023〕34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惠水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惠水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惠水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交易规则的通知

惠府办发〔2023〕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州惠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

《惠水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交易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惠水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产监〔2022〕1号)等精神,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培育和发展惠水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增加农民和村集体收入,助力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向本村以外的村民或者城镇居民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成功的项目,遇到国家政策调整时,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动终止。

第五条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惠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益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的,应当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鼓励引导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拥有的产权和农户委托村集体集中流转交易的产权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

第二章交易品种

第六条惠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产品: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

(二)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

(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十)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十一)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涉农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村集体的资金项目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生物资产、资产处置等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产权。

第三章交易机构

第七条惠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统一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

第八条各镇(街道)设立本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村级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收集站。

各村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收集站负责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交易咨询和向所在地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报送交易信息等工作;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收集汇总、核实本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和申请,转让方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审核后报各分属行业主管单位(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推送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转让方;

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审核时限为3个工作日,各行业主管单位(部门)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四章交易方式和信息发布

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原则上采取竞价、挂牌交易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一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身份证明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如权属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

(四)属于农村集体产权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所在村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准予产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五)转让标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需评估的提交评估报告)。

(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应当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惠水县政府门户网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披露交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设置、公告及展示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涉及个人产权流转首次信息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集体产权流转的首次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均以发布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四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产权受让申请书(包括受让方、受让标的基本情况,受让方应具备资格条件)。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1.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

2.受让方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银行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交易标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转让方的意见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成功后,组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惠水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确认书》并进行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成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交易双方应在30 日内,按照行业主管单位(部门)制定的规范合同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惠水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交易双方凭《惠水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可向金融机构办理产权抵押融资手续。

第五章交易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惠水县农村产权交易改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是本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水县分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水务、林业等部门依托已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平台,将相应的职能整合进窗口,负责农村产权项目交易前及交易过程中资格审查、产权查档、变更登记、备案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交易规则的制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行业内农村产权交易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定适用于农村建设用地、荒地、耕地、林地和水面的产权流转(入股)合同示范文本,指导达成流转意向双方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站依法签订合同,约定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负责农村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的办理。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底价,原则上由具备资质条件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作为依据,如评估价无法体现交易产品实际价值的,可以自行确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域内农村产权(如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房屋产权、水权)的指导价格作为自行确定价的参考价。出让方根据出让产权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转让底价,低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二十条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惠水县农村产权交易改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暂停或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当暂停或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县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根据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将交易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保证金结算专用账户,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由转让方执行确定,原则上按不超过标的评估值2%收取。

第二十三条为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激发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对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交易终止,产权持有者撤回转让申请或选择再次定价后组织交易;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股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2.个人、私营机构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私营机构所有。

3.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个人农村产权溢价部分,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对发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及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按规定应该进入县、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场所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行为;

(二)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交易的行为;

(三)涉及重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未经集体民主决策而先行实施的行为;

(四)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不听劝阻的;

(二)对交易项目进行围标串标,从中牟取私利的;

(三)私自透露谈判底价,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项目成交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交易价款的;

(六)竞价过程中有连续乱出价等不正当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县级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惠水县农村产权交易改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惠水县农村产权交易改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对交易双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交易方主体资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物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有效、准确等一切法律责任。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对农村产权交易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惠水县农村产权交易改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惠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

2.惠水县农村森林资源资产交易规则

3.惠水县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规则

4.惠水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流转交易规则

5.惠水县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规则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农交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原创(独家)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农交网”。

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如需转载本网非原创(独家)文章,同样建议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和作者信息。

精选项目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