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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陇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9-25 11:12:12来源:陇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107

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陇政发〔20175号)

20171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切实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57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集体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业类知识产权、农业集体经营性资产等。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县长为主任,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科技局、县农商行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产权交易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办法。农业、水利、林业、国土、住建、科技、财政、监察、金融等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行业指导和监管。

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由县镇两级交易中心构成,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为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发布本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依照规则组织交易,办理产权变更和资金结算。县相关涉农部门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实行集中办公,按照“统一受理、分职履责、归口管理”的运作方式提供一站式服务。

镇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交易咨询,依照规则组织小宗、简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代办产权变更手续。

第五条积极引导农村产权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县、镇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设立服务窗口,提供确权赋能、资格审查、变更登记等服务,并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查询交易标的的权属提供便利。

第六条全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以陇县农业信息网农村产权交易栏目发布为准,逐步实现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网上交易审核、招标竞价等功能。

第七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以县、镇两级产权交易中心(所)为主,社会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介机构为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的资产评估、产权经纪、项目推介、代理代办及其他中介服务实行备案制。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主体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介机构和价值评估专业中介机构,开展社会化的评估服务,农业、林业、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给予业务指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承诺遵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

(四)承诺为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符合以上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可,经备案后方可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媒介)公布备案中介服务机构名单,供流转交易双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九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鼓励和指导开展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的服务活动。

第三章交易范围、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范围主要包括:

(一)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六)苹果、核桃、油桃、葡萄等长效经济作物收益权;

(七)以水面实用价值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八)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九)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十)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十一)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包括意向性协议流转交易,公开招标、拍卖、竞价方式。

第十二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程序。

(一)流转申请

(二)交易前置审查,确定交易方式

(三)交易信息发布

(四)交易签约

(五)备案鉴证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产权申请流转交易时,应当向县(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招标)备案表;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材料;

(五)交易的方式、方案、出让文件及出让公告(必须明确受让方条件和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所在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方转让产权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决议、批准文件;

(八)确定评估价或底价的相关材料;

(九)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所)在收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工作。

转让方完成备案后方可在相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镇公告栏、村务公开栏等相关场所和媒介同步发布公告信息,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30天。

第十四条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接受相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流转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已发布的公告内容需要澄清或修改的,转让方必须在交易时间截止前3个工作日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备案后重新公告,并以各种有效方式通知所有报名人。

第十六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为主,以协议、竞价方式为辅。

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流转交易,但至报名截止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不足3家的,应终止公开招标活动或按以下方法变更交易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只有1家的,可变更为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只有2家的,可变更为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三)重新招标。

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属农村集体产权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从投标人中按照评标方法选择一名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采取拍卖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以招标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应于开标日前成立评标委员会并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为5人以上单数,转让方最多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1名,转让方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第十八条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转让方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易活动。转让方应将交易结果在该项目交易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标的名称、转让方、成交价格、成交时间、拟受让方、公示期限等。

第二十条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交易确认书》,并在《交易确认书》签订后30日内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

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所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中介服务机构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二十一条协议、竞价、招标的保证金由所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收代退。保证金不得超过交易资产评估价的20%。未成交方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交易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方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或按交易方案规定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拍卖的保证金由拍卖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收取和退还。

第二十二条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的联合体应当共同委托一人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转让或受让相关事宜。

优先受让权人与非优先受让权人联合参与资产交易的,视为放弃本人的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三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可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

有关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农村集体资产相关权属变更手续时,应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农村产权实行分级分类交易。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等交易品种单宗标的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土地流转面积达100亩以上的应该进入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标的额10万元以下、土地流转100亩以下的,由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代理交易。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报镇政府批准;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流转。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农村个人产权的流转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产权登记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配套服务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实施前,转让方应对标的物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一般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对无法评估或评估成本占标的物估算价比例过高的资产,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市场价格确定标的物的评估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转让方应当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交易标的底价。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产权以拍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公开交易,集体产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农民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以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县镇产权交易中心(所)免费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对农村产权评估的收费,应本着扶持“三农”的原则予以优惠。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和担保公司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小型水利设施产权等交易鉴证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产权抵押的条件、对象、流程以及监管办法,入场开展抵押、担保和资金结算业务。

以农村集体所有产权抵押的,应当有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和抵押人同意实现抵押权的书面承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剩余期限;以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流转期限。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出资设立农村产权抵押担保风险保障金,用于收购抵债资产。财政部门负责对风险保障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流转交易双方及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及相关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31日起施行,2019228日废止。

注:陇县,隶属于陕西省宝鸡市。位于宝鸡市西北部,东临宝鸡市千阳县,南接陈仓区,西北部与甘肃清水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华亭县、崇信县、灵台县毗邻。辖10个镇:城关镇、东南镇、东风镇、温水镇、天成镇、曹家湾镇、八渡镇、新集川镇、河北镇、固关镇。面积2285平方千米,人口27.2798万(2016年户籍)。

陇县是先秦文化的重要发祥地,是关中通往西北的主要关隘之一、古代兵家必争之地,有“秦都汉关”、“关狭钥匙”、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中国核桃之乡等称号。地貌分为低山丘陵区、黄土梁沟壑区、合谷阶地区、山区;地势西北高而东南低。气候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山有关山、千山、景福山等,河流有千河等。

陇县旅游景点有龙门洞森林公园、药王洞、段家峡水库、关山草原、景福山、西武当风景区、雷音山景区、秋菊山庄、关山森林公园、团结民俗村、范家营民俗村、东兴民俗村、固关古镇、关山战斗遗址、安戎关、混元寺、磬口寺、火烧庵、八渡田园风光旅游区、县城秦源文化产业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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