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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3-31 17:08:34来源: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559

2021年1月26日,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宽政办发〔2021〕3号)发布,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宽甸满族自治县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宽政办发〔20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县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各乡镇要统一明确一个部门牵头承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工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宅基地审批标准。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合〔2020〕88号)规定,结合我县人均耕地亩数及实际情况,我县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为:农民宅基地占地面积每户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一层不超过150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含一层)不超过300平方米。

(二)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三)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相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乡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月末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审批情况,农业农村局将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各乡镇政府审批情况检查。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加强动态巡查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要和乡镇政府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为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文件规定,今后对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由设施农业用地经营或者农村集体经营组织按照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规定的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在备案前应向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征求用地和项目的相关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不得动工建设。对于设施农用地的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对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备案审查,到现场进行踏勘、核实,每年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检查、巡查。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限期纠正,并及时报送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请各乡镇于2月5日前将附件1相关信息报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綦大威  联系电话、传真:5125457。

附件:1.乡镇宅基地负责人联系单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民主议定书

5.相邻签字(协议)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8.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9.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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