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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浦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2021-03-29 16:29:40来源: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56

浦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联社各中心社、各科室、所属各企业:

根据县委[2008]17号和浦政办发[2008]94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对社有资产(资金)经营与监管,兼顾“为农服务”等社会效益,结合供销社社有资产(资金)的实际,经联社党委研究,对浦供联[2016]8号《浦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社有资产的管辖范围和分布

本办法所指的社有资产社有资产是指浦江县供销合作联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浦江县供销合作联社所有的其他权益。即供销合作联社社有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企业股份、流动资产、经营权以及各种形式的无形资产。

社有资产由两个中心社按产权归属管理。联社本级和兴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资产,委托两个中心社管理经营,和平路以东由黄宅中心社管理,和平路以西由城关中心社管理。

二、社有资产的经营与监管

社有资产的使用权以租赁形式出租给个人或企业,收益权归各产

权单位所有。社有资产的转让必须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县政府报备。县联社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权对各企业单位的资金统一调拨使用。

1、社有资产交易应当进入县政府统一设立的交易平台,采用拍卖、电子竞价、挂牌、招标投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因特殊原因须进入其他平台交易的,应当经县联社党委会研究后,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备后方可实施。

2、中心社社有房地产(房屋)的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超过3年期限的,提交联社党委研究决定。人民西路19号、龙溪巷18号、西门生产站二楼、黄宅营业楼等几处历史遗留问题,结合2016年联社党委会的决议、县政府其他单位的操作方法、本社的实际情况,待条件成熟后再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3、出租实行底价核定制度。由相关基层社在资产出租到期的3个月前组织开展市场调查,由基层社委托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底价。填报《资产出租申报单》报社业务安全科审核、分管领导审阅,经县社党委会研究后,由各基层社组织实施。在资产到期2个月前,按程序采用拍卖、电子竞价、挂牌、招标投标等方式完成交易。

4、产权转让、资产租赁和转让原则上坚持保值增值原则,经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底价后,由联社党委会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一般采取竞价或招标方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交易的。

5、针对社有资产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的单位,原则上要求是县名录库单位,择优录用。特殊原因的评估单位可由联社党委会来决定。

6、各中心社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好承租户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的,及时整改到位,业务安全科要加强对各中心社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资产维修和工程建设

各中心社为了盘活资产或者保障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安全和经济价值,每季度制定资产维修或工程建设计划。计划报业务安全科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审阅,提交县社党委研究决定。

1、限额以下工程(2020年度为30万元,以后参照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可采用自行发包的,按下列程序进行:各中心社在确认项目不存在规避招标情形下,研究通过发包方案,报业务安全科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审阅,提交县社党委研究决定;经联社党委研究同意后,中心社按规定完成预算编制,并经预算审核,按规定需要提交县职能部门备案的,应当完成备案。工程发包下浮数由备案部门或咨询招标监督部门确定。在本单位公开栏公布发包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内容、预算审核价、下浮率或合同价、承包企业等信息,承包人须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条件。

(1)平时较小的修补或管道破损等维修费在5000元以下的,事先向业务科和分管领导报告后,由各中心社自行寻找维修工人维修,可不填写《资产维修申报单》,但竣工后需报业务科和分管领导审核备案。

(2)资产所在乡镇、街道因“小城镇整治”“四边三化’要求维修整改的,维修工程预算在 0.5万(含)至 10万元的,由所属中心社列出维修项目清单,并汇同工程部制订维修工程预算,填写《资产维修申报单》报业务安全科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经联社党委班子会议议定后按程序实施。施工单位(县名录册内)要严格按照维修工程标准进行规范施工,如超出维修范围要求的工程项目,超出的工程部分要重新进行预算审核程序。资产维修过程中,所属中心社和工程部要加强质量监管。对突发事件需要应急枪修的,在向分管领导汇报后及时组织维修,可边维修边补办手续。

(3)相邻的几处维修资产可打包合在一起作为一个工程项目,如维修工程预算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之间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联社党委会按县名录册选定工程队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决算程序(质量评估),产权单位按工程决算评审结果支付维修工程款。工程部全程参与,协同监理单位做好监管工作。

2、限额以上的工程由县提供的招标平台申报公开招投标,按县相关规定程序实施。

各中心社自行组织维修的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后,资产管理单位要及时组织工程验收。由资产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业务科四方代表参与验收工作,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按照工程预算和实际工程量,作出工程决算报告。各中心社凭工程验收报告和工程决算报告支付维修工程款,不需再报批。

五、其他事项

1、中心社下属全资企业的日常经费支出,由各企业按规定列支,单项费用开支0.2万元至1万元的事项先需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1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支出需报联社党委会研究。联社财务审计科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审计。

2、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浦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0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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