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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花区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2021-03-26 14:47:06来源:望花区人民政府阅读量:892

2019年9月20日,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抚望政办发〔2019〕24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望花区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抚望政办发〔2019〕24号

塔峪镇人民政府,工农街道办事处,演武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部门:

为稳步推进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下简称集体成员身份)认定,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抚顺市委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抚委发〔2017〕50号)文件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并结合望花区实际,现就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据法律。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维护广大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确认身份的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

(二)尊重历史。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特定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政策等客观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

(三)兼顾现实。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兼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新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因地制宜、应确尽确。

(四)履行义务。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其与集体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已经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依据。成员履行义务是其享有权利的前提,成员享有的权利要与其对集体承担的义务、作出的贡献程度对等。

(五)程序规范。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必须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归档、上报备案等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人员责任,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保证程序公正,做到实体公正。

(六)群众认可。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必须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保证公平公正。确认工作及其结果必须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充分民主协商,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

二、确认办法

(一)界定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确认基准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24时(各街镇在产权制度改革时间节点内可自行确定登记基准日)。

(二)界定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确认本集体成员身份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二是按照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了承包地,或者具有承包耕地的资格;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并生产、生活;四是履行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员登记以组为单位。

(三)资格取得。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户口在本村,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新生儿,即新生儿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该新生儿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婚生人口。

3.与本集体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农业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

4.本集体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人员。

5.因刑满释放回到原籍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

6.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未正式落实工作回到原籍的人员。

7.农村婚出人口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离婚后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因离婚而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出嫁妇女及其亲生子女。

8.符合国家移民政策或者政府安置政策的人员。

9.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认可同意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落户时,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有协议放弃承包经营权或成员待遇的除外)。

10.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的人员。

(四)资格保留。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或已纳入军官系列的,在部队服役期间应当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主就业后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落户的,即使未取得承包地的,也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的人员。

(五)资格丧失。在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期前,发生以下几种情况的认定情形,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死亡的,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从死亡时丧失成员身份。

2.已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婚嫁迁入人员,在原迁出村(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村)已享受成员股份、待遇及福利的人员。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在编在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4.在部队提干(三级士官以上)和转为志愿兵人员。

5.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6.挂靠在本村的外来落户人员(空挂户)。

三、特殊情形

对于政策法规尚未明确的其他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期后的新增人口,不能天然确认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去分配其他成员的资产份额,应通过分享家庭内已有的资产权益,按章程获得资产份额和成员身份。

四、工作流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组织实施,原则上参照以下程序。

(一)成立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产生由村干部、村民代表等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机构,负责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相关事宜。

(二)发布公告。由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摸底登记。工作小组按照“确认成员身份要以村为单位,成员登记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调查核实要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的原则,以村户籍资料为依据,开展摸底调查,填写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的时间、原因)、人员类型等内容。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填写,做到一户一表,按类划分。重点调查核实本村在册的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员,以及正在参军、大中专在校生、服刑等人员;其他曾经在册的人员应按政策宣传到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后,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制定方案。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各村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形成界定办法,报所属镇(街)审核后实施。

(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初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对确认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后再榜公布,并予以解释说明。公示后成员名单须提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进行终榜公布。公示结束后,编制成员清单,将成员基本信息记录在册,妥善保管。

(六)上报备案。经三榜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所属镇(街)的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汇总后报区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加强档案管理。村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小组要将工作中拟定的文件、会议记录、书面材料、调查登记表、公示表以及会议现场、公示现场的照片等整理成册留存,并报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按照本街镇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村组做好政策宣传、摸底调查等工作,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各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小组要认真学习宣传政策,深入各组和农户,了解掌握特殊人员的户口迁移情况、承包地有无情况等,熟悉工作业务,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等工作。

(二)制定政策。各镇(街)负责政策落实,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指导意见》并指导好各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小组制定好各村的《工作方案》,坚持符合实际和实效管用的原则,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三)确定登记基准日。登记基准日是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登记截止时间。登记基准日的确定要提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也可以是改革方案讨论通过之日,还可以是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日期。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镇(街)、各村要大力进行政策宣传、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过程公开透明,推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各镇(街)、各村要妥善处理因成员身份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六、其他事项

(一)本指导意见由望花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导意见实施后,国家、辽宁省、抚顺市就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本指导意见与之相冲突的部分,从其规定。

(三)未尽事宜,由望花区各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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