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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全文

2021-03-25 17:54:43来源: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26

2018年12月14日,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岫政办发〔2018〕92号),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激活农村生产要素,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岫岩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

(一)成员资格认定的原则:截止到2018年10月1日(公历)具有农村居民身份的人员,以现户籍为基本依据,遵循“依法依规、民主公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基本原则,并兼顾土地承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居住等情况综合考虑。

(二)成员资格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法定取得(婚姻取得、收养取得和移民取得)、申请取得。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以下方式进行确认

(一)原始取得

1. 生产队解体以前的原农业生产大队或农业生产小队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员及其子女,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现役义务兵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服义务兵期满留在部队改士官复员回原籍入户的;异地安置的复员士官按婚迁待遇入户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军校生除外),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的学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学生毕业以后,按有关规定迁回原籍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其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法定取得

1.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者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妇女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男方入赘到女方、离婚、丧偶以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之前,收养而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养子女,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养法》颁布后,办理了合法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养子女,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因国家需要,由政府安置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户及其子女,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申请取得

非婚姻、收养、血缘、户籍政策等原因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同时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义务的,方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五条 界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设立调查核实小组。小组成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推选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其职责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授权。

第六条 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以行政村为单位,家庭为单元进行;成员资格认定名单由调查核实小组初步确认后,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后张榜公示(七天);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后再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七条 新增成员申请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操作程序

(一)每年进行一次新增成员资格的认定,具体认定时间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申请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调查核实小组依据资料进行核实,确认后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公示(七天);

(四)公示无异议后,变更成员资格名单并报乡镇政府存档备案。

第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认定为已经丧失

1.户口迁出的;

2.死亡的(包括依法宣告死亡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

4.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

5.服役期间留在部队当士官十年以上的;

6.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落户外地的;

7.被国家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招、录、聘用及其离退休的;

8.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新增成员按第四条规定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应注销成员名单。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成员名册,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第十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后,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将下列材料归档保存。

(一)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婚姻迁入人员的结婚登记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户口簿复印件;

(五)其他同意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材料、缴纳公共积累的票据复印件;

(六)归档材料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存档。

第十一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后,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原有权利和义务继续享受、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新增的权利和义务,要履行新增成员程序后方可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中未规定的情形,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防止出现“两头占”和“两头空”现象,即:每一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自2018年10月开始启动,到2018年12月末结束。

各乡镇区(办事处)要高度重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分别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要遵循“依法依规、民主公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基本原则开展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一式两份)并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村委会要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报送政府留存备案。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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