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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山区闲置国有土地临时租赁使用实施细则暂行办法》全文

2021-03-24 11:18:59来源:立山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056

2020年8月31日,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印发了《立山区闲置国有土地临时租赁使用实施细则暂行办法》(鞍立政发〔2020〕6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立山区闲置国有土地临时租赁使用实施细则暂行办法

为落实省、市“三闲一烂”工作部署,推进立山区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工作,优化立山区闲置国有土地资源,现制定闲置国有土地临时租赁使用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立山区辖区内闲置国有土地(城区内存量国有土地及政府已收回暂无计划利用的土地)。

二、闲置国有土地租赁程序

1.项目选址

由区政府所属各街道及相关单位,对辖区内闲置国有土地进行选址、出具位置图,向市自然资源局三分局提出拟用地申请。三分局负责核实相关资料,审核可以作为临时用地后,填报立山区闲置国有土地审核意见单,并将表格送至区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局征询意见后,报分管副区长及区长审阅。

2.部门审核意见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审核拟临时用地地块在三年内是否有动迁或开发意向、负责审核拟临时用地地块地上管线、地下管网等相关情况,提出是否排迁等相关意见。

区住建局会同区综合执法中心负责审核该地块的临时建筑施工效果图,并对临时建筑在审核意见单上提出审批意见,以及项目获批后施工中的日常管理及验收。

市自然资源局三分局负责审核拟临时用地地块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用途、建筑规划条件、土地面积、建设面积等相关要件。

三、临时用地确认地价标准

临时用地基准地价确认标准以地块所在地区用地类别的基准地价为基数,如商业四级基准地价为1633元/平方米,商业40年,每年单价为41元/平方米,即41元/平方米就是地块商业用地临时租赁一年的费用;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统一参照336元/平方米,工业50年,每年单价为7元/平方米,即7元/平方米就是地块工业用地临时租赁一年的费用。临时用地租赁用途为商业的,每三年一个周期;临时租赁用途为工业的,可延长至五年一个周期。

四、公开招标

由市自然资源局三分局负责提请立山区闲置国有土地审核意见单,报请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长审阅,待区政府批准后,出具临时用地招标方案并委托招投标公司公开招标。

五、签订合同

公开招标中标方确定后,由市自然资源局三分局拟定三方《临时租赁合同》,甲方为属地街道办事处,乙方为中标方,丙方为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三分局。租赁费以非税收入形式上缴区财政局,按相关非税收入使用规定使用租赁费。提请对外临时租赁使用单位及属地街道办事处按相关要求对中标方进行管理和服务。

六、租赁原则

1.租赁使用者运营项目不得对周边卫生、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2.租赁使用者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应按批准规划方案进行建设,租赁期内如遇市政府重大规划调整急需使用土地及区政府征收拆迁,中标方需同意按照政府对标的物的评估值对其补偿,并清除临时建筑恢复原貌;租赁期满后政府有挂牌出让土地决定的,租赁使用者须无偿清除临时建筑。

本文件执行之日起,立山区辖区内国有土地已临时租赁使用的,合同到期后均按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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