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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市昭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2021-03-18 10:19:49来源: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量:67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召开的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精神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桂环函〔2019〕18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昭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官网截图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全县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正确处理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十一)《风景名胜区条例》

(十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相关术语

(一)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小区)。

(三)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四)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

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禁养对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一、二级保护区(不包括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小区))。

(二)自然保护区:七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风景名胜区:黄姚风景名胜区面积及规划控制范围。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县城建成区和建制镇建成区。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外延500米范围。

六、总体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粪污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正常。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严格按照本方案,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出现“先污染,后治理”。

(四)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昭平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工业委等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必须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全县畜禽养殖可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昭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一览表

>>如有昭平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昭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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