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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021-03-17 10:29:17来源: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493

2020年4月15日,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本细则自县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围政通〔2020〕1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衔接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等条件下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相同。

第三条 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被征地农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政策规定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积极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被保障对象,按政策规定参保缴费。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被征收的土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后,被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县常住户籍。

(二)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并且实际承包了土地或经地方政府确权的有承包土地(包括自留地下同)的人员。

(三)年满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学生)。

(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户人均剩余承包土地在0.5亩及以下的。

第六条 户人均剩余承包土地的计算方法

户人均剩余承包土地亩数=(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土地总亩数+本户自留地亩数-历次被征地中具有土地承包权的亩数-历次被征自留地亩数)/承包土地时有承包土地人口数。土地是指农民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和自留地。

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2017年12月31日前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属于初次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的,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2018年1月1日至实施方案实施前征地的,以实施方案实施之日为基准日。以后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政府征收的土地的基准日期为省批准征收之日(以下简称为基准日)。被征地农民的年龄是截止到基准日时的年龄。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农民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已经确权的下列人员不属于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已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

(三)在企业(含个体雇工和社会团体)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累计15年及以上的人员。

(四)在企业(含个体雇工)或其他社会团体工作,缴纳城镇职工(事业)基本养老保险,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五)已享受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

(六)办理参保前,户籍已迁出本县人员。

第三章 认定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被保障对象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村组都没有经营权证书的可提供原始台账)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二)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征地补偿协议或其它征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以上所有被保障对象提供的复印件都需村经办人签字并盖乡镇、村公章。

第九条 被保障对象参保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提供2009年1月1日以后征(收)土地批次、时间、地块等相关材料;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征地涉及的乡镇村(居)土地确权后总面积等相关资料,村(居)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本细则,对被征地户土地面积、人员年龄、家庭状况逐一进行初审核实。

(二)村(居)委员会初审结束后,将初审通过符合条件的被保障对象人员名单,在村(居)、组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确保无异议后,填写《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资格认定表》,村(居)委员会在初审栏签字盖章,同时将认定材料及复印件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审。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员会上报的认定材料组织辖区国土所、派出所、农经站、劳动保障事务站等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对有异议人员,重新调查核实,确保无异议后,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认定表》复审栏填写“经复核属实”并签字盖章确认,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准。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核实,对有异议的,退回乡镇人民政府重新核实,无异议后填写“经核实无异议”并签字盖章确认。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确定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组织参保人员填写《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选择确认表》,由本人在自愿选择参保险种栏填写参保险种,并在本人签字栏签字(摁手印)确认,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乡镇政府对被征地农民户籍、承包地情况、承包地被征收情况、参保资格情况汇总,由县电视台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由乡镇政府上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依据上述认定结果核算缴费金额和补贴标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相关参保和缴费手续。

第四章 参保补贴政策和标准

第十条 参保补贴政策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无论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均按照应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年限减去在企(事)业或以企事业身份的缴费年限后,确定为实际补贴年限;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被保障对象,在计算实际补贴年限时,应扣除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年限;已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征地参保补贴。

第十一条 补贴年限的确定

(一)对于基准日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政府给予15年的参保缴费补贴。

(二)对于基准日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不足15年的,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男未达到60周岁、女未达到5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减去男45/女40,政府给予距15年差额的参保缴费补贴。

(三)对于基准日男年满46周岁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政府给予5年参保缴费补贴。

(四)对于基准日男年满16周岁至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40周岁,政府给予3年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二条 月补贴数额

我县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进行补贴,2020年月补贴数额为540元每月,以前每年月补贴数额减少20元每月,以后每年月补贴数额增加20元每月,即2019年月补贴数额为520元每月,2021年月补贴数额为560元每月,依此类推,月补贴数额低于上年度全省月全口径工资的60%时,按上年度全省月全口径工资的60%计算(取整)。

第十三条 补贴方式及补贴标准

对于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经办机构在相应缴费期为其缴纳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对于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提供需补贴月份的申报表及完税证即可报销补贴。

(一)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保障对象,享受政府补贴十五年和距十五年差的参保人员,本人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且完全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实际享受补贴年限中,凭年度缴费凭证报销。如有剩余年限计算出补贴金额后,为其建立政府补贴个人账户,需逐年缴费,凭缴费凭证,报销年限补贴金额;享受政府补贴三年和五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实际享受政府补贴年限,计算出补贴金额,为其建立政府补贴个人账户,需逐年缴费,凭缴费凭证,报销年限补贴金额,报完为止。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保障对象,享受政府补贴十五年和距十五年差的参保人员,按照实际享受补贴年限,计算出补贴金额后,将补贴金额一次性划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享受政府补贴五年和三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实际享受政府补贴年限,计算出补贴金额,为其建立政府补贴个人账户,需逐年缴费,凭城乡居保缴费记录,将政府补贴划入其个人账户。

参保补贴标准=基准日所在年的月补贴数额*12*补贴年限,参保补贴标准最高限额为18万元每人。

第十四条 待遇计发办法

(一)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

(二)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已达到或超过年满60周岁(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补建个人账户),从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全部到账后的下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执行。

2、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统一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

3、被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统筹地区政府支付终身,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和征地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十五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外,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或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认定时本人有意隐瞒,一经核实,取消参保资格,同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县人社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和认定结果进行核算补贴,并办理补贴缴拨手续。

第五章 特殊人群参保

第十七条 经认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出嫁女、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和服刑等特殊人员,需在退役、毕业(肄业)、刑满释放当年办理参保手续,次年按照政策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贴,当年未如期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享受参保补贴权利。基准日与同期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的基准日相同,补贴标准及享受补贴政策相同。

(一)出嫁女户籍仍在本县区域内的,可以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被保障对象属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退出现役后没有被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并回到农村,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现行政策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贴(不扣除部队服役期间缴费年限)。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被保障对象属在校学生的,在就读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毕(肄)业后没有被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并回到农村或待业,可按本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政策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贴(如实习期间单位缴纳保险年限予以扣除)。

(四)符合参保条件的被保障对象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服刑期间(包括缓期执行)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服刑期满后,没有被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并回到农村,可按政策享受一定年限的参保补贴。(补贴年限和服刑期间重叠,按应享受补贴年限减去服刑年限计算)。

(五)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征地区片价后,符合围政通〔2017〕77号文件规定应参而未参加保险的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承包人户籍地与承包地所在地分离的,符合参保条件的,由被征收土地地块所在村为被征地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有关政策衔接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者是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57号)规定办理。

第七章  社会保障费管理和筹集

第十九条 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使用和管理,设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根据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需求及时拨付。

第二十条 征地报批前,用地单位或县政府按照核定的额度,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金足额划入预存专户。征地批准后,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提供的征地批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

征地未通过批准的,用地单位或县政府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的《退卷通知书》提出退款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将预存款全额退回缴款单位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征地报批所需履行的社会保障审批手续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土地时,应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责任,预缴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政府收储的土地,由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费和风险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参保补贴,补贴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风险基金。

社会保障费的具体标准为:

1、对于没有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按征地区片价20%的比例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2、对于有符合参保缴费条件但保险费用总额不超过征地区片价25%的,按25%的比例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3、对于有符合参保缴费条件但保险费用总额超过征地区片价25%的,按30%的比例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社会保障费不足时由县政府从建立的风险基金中予以解决。

风险基金是县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其计算公式为:风险基金=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纯收益×10%。风险基金不足时由县政府予以解决。

(二)经县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相关用地单位预缴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

(三)其他渠道筹集。

第八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县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参保和身份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各责任部门应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调查、公示、确认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统筹规划、政策拟定和经办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和工作经费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涉及乡镇村(居)征地(含收储)的批次、地块的核实确认工作;县农业农村局配合乡镇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后,面积核准认定工作;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年龄的核实确认工作;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公平公正;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重大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加强政策宣传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项民心工程,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发挥其责任主体作用,组织村(居)委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与被征地农民面对面交流沟通,答疑解惑,真正做到被征地农民户户知晓、人人皆知,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矛盾和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决不能因为政策宣传不到位而影响这项工作的整体推进,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稳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后在新征土地过程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责任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对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严格认定程序,对认定符合参保条件的被保障对象,及时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县级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参保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化要求进行归档,确保档案内容齐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 如上级有新的政策按照新的政策执行,以前出台的有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到期废止。

本细则自县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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