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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市新荣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全文

2021-03-12 10:13:04来源:新荣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428

2020年2月12日,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大同市新荣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新政发[2020]3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大同市新荣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区于2017年开展了禁养区划定工作,并编制了《大同市新荣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并于2017年9月26日经《新荣区人民政府关于<新荣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47号)文件进行了批复。我区在禁养区划定之后,认真落实禁养区划定方案,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进一步推进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环境监管等相关工作,切实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绿色发展。《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环土壤〔2019〕151号)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立即整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情形;加强禁养区整改调整政策支持”。在此背景下,我区积极对本区禁养区划定情况进行排查,发现部分禁养区划定范围需进行调整。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大同市新荣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切实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污水、粪便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3年1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9)《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

(1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1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1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1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14)《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15)《山西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DB14/67-2019);

(1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2016年10月)。

(17)《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总体规划(2010-2020)》;

(18)《大同市新荣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17年)。

三、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5、重视饮用水源保护的原则

6、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7、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8、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基本概念

(1)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根据山西省农业厅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晋农生态畜牧发[2017]2号)中规定,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为: 生猪出栏量500头及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羽及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羽及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及以上、肉牛出栏量50头及以上、肉羊出栏量300只及以上。

(3)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五、划定范围

本次调整方案新荣区禁养区总面积126.409km2。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新荣区境内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118.109km2;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6.099km2,二级保护区面积112.01km2。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2)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新荣区县城建成区、新荣镇所在地居民区和古店镇所在地居民区,禁养区总面积8.3 km2。

(3)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表1 大同市新荣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结果表

表1 大同市新荣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结果表

六、管理措施

(1)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2)2020年底前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3)在非禁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落实定期消毒制度,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总量控制,达标排放。

(4)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5)区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环境、住建、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6)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七、保障措施

(1)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划定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和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3)完善法规,严格执法。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

(4)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5)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区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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