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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

2021-03-12 10:05:22来源:沁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517

2020年8月31日,山西省长治市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沁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沁政办发〔2020〕47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沁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

沁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晋政办发〔2020〕3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19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民生优先、政府主导、分类处置、廉洁高效的原则,采取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与建设单位完善手续、补缴税费相分离的办法,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2020年,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此项工作;2021年,全面推进,力争大部分遗留问题得到解决;2022年,进行收尾,遗留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

二、处置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以历史的眼光看待问题,客观分析房屋建造时的政策规定,科学稳妥地予以审查、认定和确权。处理过程中,在坚持方便快捷、易于操作的同时,以法律法规为政策底线,严控范围,杜绝“搭车”办理。处理标准上,既尊重历史背景,又兼顾现实情况,实行分类处置。

(二)民生优先、防治结合

1.坚持“守住底线、安全第一”,做到“三符合”。即拟申请登记发证的不动产,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或取得规划认定意见,符合消防要求或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或取得建设质量安全认定意见。

2.坚持“民生优先、简化程序”,执行“三分开”。即查处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与群众办证分开,行政审批和其他专项验收与群众办证分开,征缴建设单位税费与群众办证分开。

3.坚持“违法必究、违规必查”,实行“三同步”。即对于纳入处理清单的项目,在启动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同步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同步依法完善项目行政审批和其他专项验收手续,同步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

(三)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梳理问题,分类整理建档,建立统一台账,成熟一个解决完善一个,逐步统筹推进。按照先易后难原则,首批优先处理整改难度小、手续基本齐全的项目;其次处理建设主体存在且愿意配合补充完善手续的项目;最后处理整改难度大、主体不存在或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

三、适用范围

沁县范围内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未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各类住房和办公、经营、生产性用房;其他经沁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研究认为符合条件的,纳入本次处置范围。

由政府公告列入征收或拆迁范围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等,不属于本次遗留问题处理的范围。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

1.制定实施方案。成立沁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2.开展摸底调查。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住建局、县税务局配合,对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项目建设单位、涉及住户、手续办理、税费缴纳等情况,做到全覆盖、零遗漏。全面梳理问题,分类整理建档建立统一台账。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分批次确定纳入解决范围内的项目清单。(2020年9月底前完成)

3.统一测绘建档。对纳入解决范围的项目,由原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负责提供测绘成果;原建设单位灭失的,由县领导小组指定的申请主体负责提供测绘成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测绘成果统一进行审核,建立楼盘表,形成完整的数字化档案,并在部门之间共享,不得重复测绘。(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二)组织实施阶段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台账,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类处置、统筹推进原则,向各有关单位下达工作任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 “三符合”“三分开”原则,分别对处理项目提出解决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集中审议后向各有关单位下达办理决定,各有关单位按照“三同步”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启动手续完善、税费追缴、追责问责等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办理决定,同步办理不动产登记。(2020年-2022年底)

(三)考核验收阶段

此项工作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县领导小组采取跟踪督办与年度综合考核验收相结合方式,对各有关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专项考评,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推诿扯皮、影响全县工作大局的,予以通报批评。(2020年-2022年底)

五、处置意见及方法

(一)优先为群众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1.申请主体

(1)建设单位存续的,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作为主体申请办理首次登记;首次登记完成后,购房人作为主体,由建设单位配合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2)原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没有承继单位,确实无法确认申请主体的,由县领导小组指定房地产项目所在社区作为申请主体办理首次登记,只登记不发证,然后再由社区配合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

2.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在对处理项目进行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组织相关申请主体或指定申请主体,持相关基础资料和《沁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4-1),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下达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不同遗留问题类型,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税务局等有关单位下达《沁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审核任务书》(以下简称《审核任务书》,详见附件4-2),明确审核事项和要求。

(3)审核把关。各有关单位依据《审核任务书》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对申请处理的项目进行核查把关,并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沁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办理意见书》,详见附件4-3)以及相关认定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

(4)审议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对各有关单位提出的办理意见,按照“一事一议”“一案一策”方式进行专题研究,并根据决议结果分别向各有关单位下达《沁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办理决定书》,详见附件4-4),明确办理事项和要求。

(5)办理登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办理决定书》后,在门户网站等媒体发布登记公告,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且无查封、抵押等限制登记情形的,为申请人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手续;对房屋权属存在异议的,由购房人通过司法裁决确定物权归属,凭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对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登记情形的,依法处理到位后再行办理。

3.办理政策

(1)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于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但符合规划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规出具认定意见;对不符合规划但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在列明问题要求建设单位整改、追究建设单位责任的同时,可同步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2)县住建局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且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项目,对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县住建局出具工程质量认定意见。未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项目,由县住建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第三方机构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安全鉴定单位),对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县住建局出具工程质量认定意见;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没有承继单位的,由县住建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对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县住建局出具工程质量认定意见,质量安全鉴定均以项目建成年代的标准进行认定。消防验收或认定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消防验收或认定均执行项目建成年代的标准。

(3)购房人未缴纳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税费的,按购房合同签订时的房价和标准补缴。

(4)需购房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县税务局房屋评估价值标准进行核定,住宅按房屋评估值的1%、非住宅按房屋评估值的5%补缴。

(5)因购房人“私搭乱建”导致建筑物用途、结构改变的,由购房人自行整改到位后再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个别业主的行为不影响其他业主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6)购房人已经向建设单位缴纳了相关费用的,按照购房人已缴费用予以办理,欠缴相应费用由县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向建设单位追缴。相关费用不能及时追缴到位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处理意见,按出具的意见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7)申请主体和购房人相关资料遗失或缺失的,由有关单位为申请人查阅档案、复印存根,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作为申请证明材料。档案、存根等遗失的,由有关单位出具认定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再办理各项手续。

(8)对已办理首次登记拒不配合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的开发企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由相关部门纳入诚信体系实施惩戒。由购房人直接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15个工作日后,予以办理。

(9)同一幢建筑部分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部分业主未办理登记的,比照本幢建筑内已办理业主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和权籍调查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10)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入市交易时,不动产权利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补缴价款依据县税务局的房屋评估价值标准进行核定,住宅按房屋评估值的1%、非住宅按房屋评估值的5%补缴。出让年限按相应用途最高法定年限执行,土地使用年限以该宗地内第一套房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日期起算。以申请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票据为依据,不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内记载,权利性质为“出让”。

(11)本方案未规定的情形,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4号)执行。

(二)同步启动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处置

1.责任主体

(1)建设单位存续的,由原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承担违法违规责任,负责项目整改、手续完善并接受处罚、缴纳相关税费。

(2)建设单位灭失且无承继单位的,原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负有连带责任,负责项目整改、手续完善并接受处罚、缴纳相关税费。

2.处置程序

对纳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清单范围的项目,在启动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各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办理决定书》要求,同步启动行政处罚、追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完善项目手续等工作。处置房地产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时,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2号)要求,对建设单位存在的审批手续不全问题,由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办理相关手续;限期完善手续后,予以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3.处置政策

(1)尊重历史,特事特办,按照“老房老办法”的思路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对需建设单位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一般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标准进行补缴。涉及行政处罚的,可按照当时标准依法从轻处罚;相关税费补缴完成、处罚到位后,及时补办手续。

(2)对建设过程中手续不全、欠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等问题,建设单位暂无补缴能力但有可处置资产的,可通过转让或拍卖相应资产的方式补缴;建设单位既无补缴能力又无可处置资产的,相关收费经县政府批准后可暂时进行挂账处理,但保留追缴权利。

(3)对60日内拒不配合处置和缴纳相关税费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向县司法局申请启动司法程序予以处置,相关部门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启动失信惩戒措施。对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人、实际控制人和出资人,在相关问题处理到位前,不得从“黑名单”中移除。

六、组织领导

县政府对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统一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政令畅通,形成合力。

(一)成立沁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对全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详见附件1)

(二)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定期参加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积极参与相关遗留问题的研究,并依据职责分工对纳入处理范围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办理决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追缴相关税费。(各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详见附件2)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要将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细化分工,压实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逐条逐项分解任务,将责任落实到人,将要求落实到每个节点,做到底数清、问题准、对策实、责任明、效率高,确保我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顺利展开、稳步推进、收到实效。

(三)协调配合,强化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县财政局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监管,维护稳定

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对不属于本次处理范围的房地产项目,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搭车”,违规办理。对在建违法违规房地产项目,要跟踪管理,严厉查处。在积极化解“存量”的同时,坚决杜绝“增量”出现。对激起群众上访或煽动业主上访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将违法违规企业及相关人员纳入诚信监管体系。

(五)激发热情,鼓励创新

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要把出于公心和谋取私利区分开来,把主观过错与无过错主体区分开来,把主动担当作为与问题复杂难以处理区分开来。要对工作推进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激发干部职工为人民办实事的热情。

(六)宣传引导,争取主动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及时宣传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报道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增强法律意识,争取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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