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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福绵区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

2021-03-09 09:45:50来源:福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6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68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函〔2019〕6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福绵区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严保严管、节约优先、统筹协调、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控占用、调方式、算大账、差别化”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区占补平衡工作,切实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

1.严格落实市政府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严格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区在2016年—2020年度耕地保护任务中的20640.00公顷耕地保有量任务与17722.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选址,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3.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约束性指标。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实行差别化用地管控制度。优先保障创新型产业、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特色小镇等建设用地需求,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增建设用地,尽量避让耕地,少占或不占耕地。依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从严审查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的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项目,不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参与)

(二)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4.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要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并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结合,将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应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

6.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改革,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的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提高投资强度对用地规模的管控,严格按照投资强度的要求供地。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批后监管工作,促进土地利用效率、效益的提高。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建设用地减量化或零增长,促进新增建设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四)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7.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区人民政府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积极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旱改水、中低产田改良等方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要严格落实“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耕地占补以区内自行平衡为主、市级调剂为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通过土地整治或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自行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无法自行补充的,可委托相关部门代为补充,并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按照同一地类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对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可依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市自然资源局批准易地补充,并向市级交易平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所需资金由本级政府自行解决。市内无法补充的,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准,在自治区交易平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足额、质量不达标问题发生,杜绝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现象。(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参与)

8.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积极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积极对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开垦为耕地。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凡是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均需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方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法违规毁林开垦耕地。(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鼓励地方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积极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对因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而造成补充耕地缺口,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逐级向国务院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认定新增耕地数量,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11.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区相关部门认真编制本地区级土地整治规划,并依据规划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建立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后期管护,根据工程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要统一纳入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实行在线监管,统一评估考核。(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相关部门将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资金列入工程投资概算、预算。对于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距离远、难度大、投资超过合理范围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利用土地出让收入予以适当补助。鼓励社会资本结合农业开发经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利用。实施耕地提质改造,将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范围,提高耕地质量,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沃土工程技术,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环保局参与)

13.统筹推进耕地休养生息。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环保局、区扶贫办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纳入退耕范围。(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环保局、区扶贫办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不得减少或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轮作休耕耕地保护和改造力度,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深施肥料、粮豆轮作套作的保护性耕作制度,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平衡土壤养分,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多措并举保护提升耕地产能。(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库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为依据,对耕地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对新增加的耕地及时进行等别划定。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监测评价,通过抽样监测渐变耕地,全面掌握年度内耕地质量等别渐变类型分布范围内耕地质量等别变化情况,分析耕地质量等别和产能变化趋势及变化原因,开展耕地质量定级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环保局参与)

15.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将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环保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参与)

(六)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16.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收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鼓励开展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交易,通过涉农资金整合,鼓励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成立耕地保护基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补贴和奖励。奖补资金的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相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7.进一步完善本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开展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交易,加大补充耕地交易政策的实施力度,加强与市级补充耕地交易平台对接,增强福绵区区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能力。玉林市市本级与福绵区无法补充调剂的,申请在自治区补充耕地交易平台跨市有偿调剂。提倡开发优质补充耕地指标并实行优质优价,鼓励有条件的平台公司大力开发符合补充耕地指标要求的耕地。探索提质改造新增水田有偿出让,确保建设占用补充水田质量。(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七)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18.加强组织领导。要强化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工作合力。(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9.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部门通力协作的耕地保护工作机制,建立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审计、统计、扶贫开发等部门组成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扎实推进我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扶贫办参与)

20.严格监督检查。利用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测,加强对土地整治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耕地保护数据与信息部门共享机制。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设,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完善自然资源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落实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各项制度。严厉打击和查处破坏耕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环保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1.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监测、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情况等,确保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根据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耕地保护任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并纳入离任审计内容。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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