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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设施农用地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3-08 09:36:58来源: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81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湖南望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长沙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管委会:

《长沙市望城区设施农用地备案实施细则》已经区个人建房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

长沙市望城区农业和林业局

长沙市望城区畜牧兽医水产局

2018年12月4日

长沙市望城区设施农用地备案实施细则-官网截图

长沙市望城区设施农用地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6号)、《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长沙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16〕153号)、《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村(社区)负责土地流转相关工作;街镇负责土地流转项目的审查把关、设施农用地审批、日常监管巡查、落实复垦责任等工作;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设施农用地备案登记,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备案设施农用地建设、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利用和复垦等工作;区农林局负责做好土地流转的管理与服务,并负责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对种植类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导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区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对养殖类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导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区城管局负责设施农用地企业违法建构筑物的执法工作;区环保局负责指导环保设施的落实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提供国库往来资金账户等工作;望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长沙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负责指导、配合街镇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设施农用地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非都市区范围内且不影响城乡建设规划的实施;

(二)申请养殖类备案项目选址需符合区畜禽养殖相关要求;

(三)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或低效闲置的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占用公益林,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非都市区范围为:乔口镇、靖港镇、白箬铺镇、桥驿镇、茶亭镇(望城高新区规划范围外)、高塘岭街道(原新康乡区域)、乌山街道(望城经开区规划范围外原乌山镇区域)、铜官街道(望城高新区规划范围外原铜官镇区域)。

第四条 设施农用地建设过程中应保持原貌,严禁破坏耕作层以及挖山、填塘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经营者在生产和土地复垦过程中禁止污染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应当对土壤进行有效治理。

第二章 设施农用地界定

第五条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

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单个占地小于15平方米,简易结构)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及生态拦截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包装、晾晒、烘干及自用饲料加工等)、冷库(临时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业(渔业)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鼓励相互联合兴建。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下列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以上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第三章 设施农用地备案

第六条 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

(一)严格用途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引导科学选址。根据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保护耕地和林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三)合理控制规模。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林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2%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配套设施用地规模。500亩以内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但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储存、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附属及配套设施建设应以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以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建筑物(构筑物)应尽量采用简易结构,围墙(隔离带)应尽量采用绿篱或通透设施。

(四)严格土地复垦。经营者申请备案的设施农用地按耕地(含水田、旱土)5万元/亩、其他土地(不含林地、园地)3万元/亩缴纳复垦保证金,林地(含林地、园地)按农林部门法定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属行政性收费)。

第七条 设施农用地备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年,在到期前2个月内向街镇提出续期申请,由街镇组织国土、农林、畜牧等部门进行核查,经核实未改变土地用途和增加用地面积的可予以续期,续期不得超出其承包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

第八条 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制,具体备案程序如下:

(一)申请。经营者需向当地街镇提出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村(社区)和街镇协商土地流转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二)联合踏勘。街镇初审合格后,根据涉种、涉养情况,牵头组织区国土、农林、畜牧等部门联合踏勘,集中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

(三)签订协议。经联合踏勘符合备案要求的,由经营者向国土测绘部门申请进行用地测量,街镇将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街镇、村(社区)政务公开等形式在当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街镇、村(社区)和经营者三方签订《设施农用地三方用地协议书》,生产经营者按第三章第六条相关规定足额缴纳复垦保证金,并向农林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四)备案。生产经营者须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街镇,由街镇经办科室出具意见后,根据涉种、涉养情况,安排专人向区国土资源局、农林局、畜牧兽医水产局等部门征求并签署意见,最后由街镇签署批准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国土资源局驻区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备案登记,未备案登记的不得动工建设。

(五)申报备案材料。

1.申请报告:项目单位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

2.单位(个人)资料: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关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复印件(村、镇加盖公章)、《设施农用地三方用地协议书》、土地复垦保证书、土地复垦保证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交付凭据等与设施农用地备案相关的其他协议;

4.图件资料:设施农用地范围宗地图、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土地流转区域位置图(土地流转区域位置图可在影像地图或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制作,加盖项目单位和村社区公章) 、设施农用地项目建设方案(平面布局图、特殊项目需提供立体效果图);

5.其他资料:公示材料证明、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林评)等。

(六)时限。区国土资源局、农林局、畜牧兽医水产局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能及时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街镇,由街镇督促经营者补正完善。

第四章 设施农用地退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镇依程序申请区国土资源局注销设施农用地备案:

(一)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设施农用地备案的;

(二)设施农用地备案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经营者未按照批准面积或批准用途建设使用,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四)经营者的其他行为导致不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条件的情形。

设施农用地备案注销后,由街镇指导经营者自行拆除备案设施用地上所建设施,或由街镇申请城管局予以协助拆除。设施拆除后,由经营者按原地类进行复垦,并向街镇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街镇凭验收合格相关材料退还复垦保证金。如经营者未进行复垦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则由街镇组织复垦,所需资金从复垦保证金中支出。街镇有权对复垦资金缺额部分进行追偿。

第五章 设施农用地监管

第十条 建立设施农用地共同监管责任机制。

1.街镇负责设施农用地的日常巡查与监管,接受相关部门提出的监督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报区城管局依法处置。

2.各责任主体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禁止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或部门监督不力、执法不严的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望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长沙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根据本《细则》对本单位原已批准的设施农用地项目形成档案移交区国土资源局。

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受理未办理的项目,按本《细则》办理。本《细则》实施前已批准的备案审查项目,申请续备且符合续备要求的,按本《细则》办理续期手续。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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