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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

2021-03-03 10:00:06来源: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758

为规范我区农民建房行为,集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风貌,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贵港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贵住建通〔2020〕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港南区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官网截图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居民点住房建设、整治及其管理。

二、区人民政府是农房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农房管控的组织领导,将乡村规划制定和实施、乡村建设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房管控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工作由镇(街道)“四所合一”和农业农村机构办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住建部门组织编制乡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负责提供给农村居民选择使用,加强农村住房工程质量和安全管控分级指导,加大农村工匠培训力度,提升农村工匠的专业水平。

自然资源部门推动“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开展“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试点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占用宅基地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管理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两违”整治的有关规定,做好违法查处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配建工作,能集中纳管处理的,应采用集中纳管处理;不能集中纳管处理的,应配套建设化粪池及污水处理池进行处理。

三、加快村庄规划编制。2020年12月31日前,优先实现高铁沿线、高速公路沿线、江河沿线、风景区、自然保护区、高铁站等重点地区的村庄规划管控。2021年12月31日前,基本实现农房建设的规划全域管控。

四、严格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从2020年10月1日起,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由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现新建农房办证应办尽办,具体工作由镇(街道)“四所合一”机构办理。镇(街道)“四所合一”机构按照一次性告知、先收件后补充、“最多跑一次”等要求简化审批流程,将办证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

五、加强农村宅基地管控。农房建设选址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和“一户一宅”的原则实施。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进行管控,并确保符合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上限要求。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必须严格执行“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逐步开展农房不动产登记颁证。

六、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各镇(街道)农村居民户,严格按照市、区住建部门公布的农房建设通用图集和计划使用的房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并实行“带图报建”制度。村民住宅每户确保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且建筑层数应控制在4层以内。从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已公布的本地农村住房建设面积和层数标准。

七、从2020年10月1日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房建设项目全面落实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和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建房名单、审批结果“四公开”制度,指导各村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推动农房建设管理各项规定的落实。

八、建立农房违法建设查处机制。从2020年10月1日起,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农房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方案,严格实施农房违法建设查处制度,落实农房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快速查处的工作责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九、全面加强农房验收。各部门和各镇(街道)“四所合一”机构在开展农房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要求进行验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低收入家庭新建农房,在满足农户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与村庄整体环境协调一致。

十、大力开展村庄、居民点的既有农房整治行动。结合乡村风貌提升“三清三拆”环境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整合项目收益、财政奖补等资金,有序推动存量农房风貌提升。优先支持有产业发展基础、基层党组织引领和群众主体作用发挥较好的村庄开展存量农房风貌提升工作。未完成“三清三拆”环境整治的村庄,不予安排存量农房风貌提升资金和政策支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乡村规划、建设标准、质量安全、人居环境整治、乡村风貌提升等要求,编制整治行动方案,对既有农房进行整治。

十一、本意见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农村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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