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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德化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2021-03-02 16:52:16来源:德化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39

2019年11月27日,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修订德化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德政办函〔2019〕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泉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泉委改[2019]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集体经济-官网截图

一、出台背景

为强化村干部的激励保障机制,我县2017年2月13号出台了《德化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德政办〔2017〕19号)文件。该文件第六条第七款规定:“本暂行规定下发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村干部离任可享受一次性补贴”。文件出台后,部分村按该规定执行,部分村存在争议,并未执行。因2018年市委巡察组对永春开展巡察中指出“一次性补贴”制度不符合上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并反馈要求整改。为此,我局电话请示省市主管部门,均回复不可以发放“一次性补贴”。为进一步明确上级政策,我局于2019年5月6日,书面请示了市农业农村局,并获明确批复:“村干部离任一次性补贴”规定与上级精神不符,建议重新修订《德化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9月16日,书面请示县政府,县领导给予批示,建议抓紧修订《德化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二、主要意义

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强基促稳”的工作部署,有效解决农村(社区,下同)集体资金管理不规范、资产流失、资源管理无序、乡镇经管队伍薄弱等问题,防范化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风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编制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村干部队伍规范化管理的意见》(闽委办发〔2015〕4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泉委办发〔2015〕8号)、《德化县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方案》(德政办〔2009〕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泉委改〔2019〕6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

四、主要内容

(一)将《德化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款修改为“村干部离任:严禁发放离任村干部一次性补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后,村干部离任(离职)不得利用迎新送旧进行宴请。欢送离任(离职)干部时,可以根据其所任职务、期限一次性发给少量慰问品(慰问金),金额控制在每人500元以内。针对退休的村干部,在村社区财力允许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适当给予发放部分养老生活补贴。”

(二)以上修改条款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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