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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关于开展2019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03-02 16:46:49来源:永春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33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闽财农改〔2017〕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改指[2018]1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9]3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县村级集体经济,增强农村基层组织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能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现将开展2019年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如下:

集体经济-官网截图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及十九大精神,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统领,坚持自力更生与政策扶持相结合,以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实现农民共同富裕为目标,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等要素有效利用为纽带,以土地股份合作、农业生产经营合作、村企合作为主要经营形式,扶持和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组织和带领党员群众共同发展,不断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为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活力。

二、试点范围

全县60个省级建档立卡贫困村中未纳入2018年试点的20个村。

三、实施方式

按照“县级统一运营,村级集体受益”的办法组织实施,由县组织试点村、县级牵头单位、市场运营主体签订三方协议。县委组织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与拨付;县级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负责与市场运营主体进行对接,并负责对运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将运营收益及时足额返还给试点村。每个试点村运营资金50万元,20个村共计资金10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800万元,县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200万元。

四、项目运行模式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闽财农改[2017]8号)文件精神,鉴于我县贫困村资源匮乏、缺乏收益型的农业、乡村旅游项目等实际,为确保试点资金规范、长期、高效运营及试点项目在短期内产生收益且收益率高于金融机构长期贷款基准利率(4.9﹪),经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会商并广泛征求涉及乡镇、村意见后,提出以下运行方案:以永春县桃溪水利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市场运营主体,将列入此次试点村的每村50万元支持资金,即以20个试点村的项目资金共计1000万元投资永春县桃溪水利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该公司及下属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利工程建设、投资与资产管理以及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经营的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获取收益,收益率6.5%,并以固定年收益的方式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分红一次转入农业农村局帐户,农业农村局原则上1月31日前一次返还给试点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县高度重视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作为继续强化农村基层党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在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牵头下开展试点工作日常事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组织部、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作为牵头单位负责与市场运营主体进行对接,负责运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督促运营主体及时将运营收益足额返还给试点村;组织部门负责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与拨付;永春县桃溪水利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将运营收益及时返还给试点村。

(三)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约束机制,试点资金及收益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年收益率原则上控制在6.5%以上。试点村要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使用,保障村集体成员共享增值收益。

财政、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严格问责制度,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试点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永春县2019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村名单

中共永春县委组织部永春县财政局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1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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