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有哪些?
2021-02-27 10:32:20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560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大量农村人口因为求学、打工、经商等各种原因落户城市,从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当这些城市定居者的农村亲属去世,发生农村房屋继承时,就会遇到城镇居民是否有权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疑问。那么2021年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有哪些?
一、2021年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有哪些?
1、根据《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建造房屋,进而获得所建造房屋的所有权(《民法典》第231条)。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可以继承,所以农村房屋作为遗产可以继承。基于“房地一体”的自然规律与法律规定,当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时,农村房屋所附着于其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可能会随之发生继承。
2、根据国土资源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同时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不少学者认为,该条规定明确了城镇居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法院判决认可城镇居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3、农业农村部2020年3月发布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第22条直接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因为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如何理解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呢?
方的解释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集体成员的一项福利,以户为单位,“一户一宅”,如果某户的所有成员都迁出了户口或者发生死亡情形,相应的宅地基使用权就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根本不发生继承问题。
针对宅基地使用的继承,有法院认为,考虑到宅基地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给集体成员的,具有人身专属属性,当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存在时,相应的宅基地不能继承。
法院的此种论证思路,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根据。依照《民法典》第1122条第2款规定,“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是不允许继承的。在法律适用中,确实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界定为人身专属的财产,从而“依据其性质”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