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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权设置指导意见

2021-02-22 09:50:10来源:广西柳州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网站阅读量:1411

为切实做好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就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权设置,参照广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制《广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手册》相关内容,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新区各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阳和工业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权设置指导意见-官网截图

一、股权设置

(一)设置原则

股权的设置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在实际操作上应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二)合理确定股份量化享受对象

1.对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已明确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股份量化享受对象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护、计划生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股份量化中加以具体体现。

2.实施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保留成员资格的人员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股份量化享受对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实质性和程序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但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量化股份。

(三)设置股权办法指导

股权设置办法由各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街道办备案。股权设置原则上只设土地股和人口股,实行“一人一股、一亩一股”制,鼓励各村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探索创新股权设置办法。实际操作可参考以下指导意见。

1.股权设置类型可分为土地股和人口股。实施改革的村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土地股和人口股之间的比例,建议土地股和人口股股份各占50%。

2.人口股:户口在本村且在本村生产、生活人员可享受人口股,按每人一股配置。

3.土地股:领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田且持有农村经营权证书的社员,按每亩一股配置。

二、成员身份确认

(一)成员资格认定原则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具有本村户口、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结合其土地承包、原享受权利、履行村民义务等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确认,具体资格认定可参考《阳和工业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二)合理确定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

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以各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可参考《阳和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来进行成员资格界定与确认。同时,应切实做好细化工作,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

三、股权管理指导

股权持有人对所持股份具有参与决策和享有收益、转让、退出、继承的权利。实际操作中可有股权静态管理模式和股权动态管理模式两种。对折股量化的股权,由改革后成立的集体经济合作社出具股权证书(并建立登记管理制度),作为成员享受收益分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的凭证和依据。

(一)实行股权静态管理

实行股权静态管理的,改革后的股权可实行“按户持有、生不增、死不减”的固化管理模式。

1.理事会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资产运行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在对资产进行评估基础上,公布股权转让的指导价。

2.对已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满5年以后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单户所持股份一般不得超过5%。无其他继承人的“五保户”死亡后,其所持有股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3.股权转让应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交易。

(二)实行股权动态管理

实行股权动态管理的,以集体经济组织为“池子”,对新增人口(新出生人口、嫁入人口、招婿人口等)采取按不低于个人人口股所包含的净资产价值金额从集体股份额内购买人口股;对自愿退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协议,集体经济组织可按不低于人口股所包含的净资产价值金额赎购回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赎购回的股份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内;对死亡人口的股份,可由其家庭提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继承协议,合法继承该人所占股份,或由其家庭提出退购协议,集体经济组织可按不低于此人人口股所包含的净资产价值金额赎购回其占有的全部股份,赎购回的股份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其他继承人的“五保户”死亡后,其所持有股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改革后成立的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要不断加强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组级成立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村级可组建集体经济联合社。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章程,建立成员(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二)理事(社)长、监事长由成员(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在改革前期,提倡村组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小组长和理事(社)长交叉兼职;理事(社)长一般由村(居)民小组组长兼任,监事长由党支部书记兼任,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理事(社)长、监事长任期由章程约定;提倡理事(社)长、监事长与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同步换届。

(三)理事(社)长任期届满前,由新区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由街道办负责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理事(社)长与村组党组织书记、主任同步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立后,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社章程,建立健全以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为重点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要在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农村集体组织会计制度并借鉴企业财会制度的基础上,单独建账核算管理。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应实行委托代理制度,严格执行上级财经法规和新区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债权债务管理、档案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领导班子成员报酬管理、财务人员管理、街道出具财务报表并公示、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资金使用申报审核等管理制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街道办备案。

六、附则

(一)如本指导意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为准;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在不违反上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参考上级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由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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