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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2-20 10:39:24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阅读量:109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为扎实推进全县农村土地改革与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官网截图

一、审批事项

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审批。

二、审批流程

(一)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申请人申请→村民小组初审建房资格并公示→村级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组织农业农村、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农用地审批流程。

申请人申请→村民小组初审建房资格并公示→村级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农转用→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三、农村宅基地报批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申请人提供)。

(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份(申请人提供)。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1份(申请人提供)。

(四)建房用地公示1份(村民小组提供)。

(五)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提供〕。

(六)规划用地红线图(CAD和TXT格式)〔乡(镇)人民政府提供〕。

四、审核内容

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中任意一项的,均不予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申请。

(一)申请人条件。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2.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二)用地条件。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2.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

3.不占用开垦、复垦地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土地开垦、耕地提质改造等项目)。

4.不占用生态红线,避免占用生态林、公益林、天然林。

5.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6.申请人无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情况。

7.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申请用地建房的每户人数为3人以下的,用地面积不超过80㎡),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外立面设计需符合当地民族特色。

8.其他不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情况。

(三)其他要求。

涉及旧房改建且原土地证不是申请人姓名的,需提交由原土地证权利人与申请人共同签署的家庭协议书1份。协议书内容需明确原土地证权利人同意把旧房拆除后的土地使用权交由申请人,并由家庭权利人、证明人、小组组长签名,村委签字盖章。

五、办结期限

(一)村民小组受理后5个工作日办结。

(二)村委受理后5个工作日办结。

(三)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联审。

(四)乡(镇)人民政府5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五)申请人提出申请验收后,乡(镇)人民政府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以上各个流程的办理期限均在收集材料齐全前提下办理,同时公示时间、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六、批后监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建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备案。同时,年底由各乡镇将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需要农用地转用指标规模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销用地指标。用地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乡镇进行检查、抽查、评比。

七、部门职责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水利、林业等部门: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对本事项印发实施文件,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建房用地公示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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