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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是什么意思?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法院是否受理?

2021-01-26 13:35:56来源:农交网阅读量:5125

近些年,土地权属争议的事件层出不穷,一些农村村民认为私人协调无果,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土地权属争议是什么意思?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法院是否受理?接下来,小编给大家详细讲解下。

土地权属争议是什么意思-摄图网

一、土地权属争议是什么意思?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为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性问题而引发的争议。其特征有以下几点: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呈现出多样性。土地权属争议的客体呈现出特定性。土地权属争议通常的特性表现为情况较为复杂,年代相对久远,查证难度较大及其政策性强等。在处理方法上,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前提条件是人民政府要先行处理。

二、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法院是否受理?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法院是否受理-摄图网

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不应当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条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应当是由当事人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功的,再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如果是单位之间的争议,应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间的争议,应由乡级的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若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结果感到不服或者不满的,可以在得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的30天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16条法律条例有规定,说明了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争议,这都是属于人民政府管辖的事项范围,人民法院是没有权受理此类权属争议民事案件的。

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的案件,要是查明到是属于此类权属争议,应当立即告之原告,让原告撤诉,或驳回原告的起诉。要说明的是,这里说到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并不是实质的审查。就是说只要查明到双方当事人均持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都不持有这种证书,则就按上述进行处理,而不是确认谁的证书有效或者无效。要是此类的案件被法院已经受理,并且法官在一审的时候已经作出实体的判决,或案件经过一审与二审的判决后,人民法院提审或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在程序上就应当裁定为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上述的驳回起诉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第一,该类案件的实质是法院并没有管辖权利,所以就不存在中止诉讼等人民政府确权后再做处理的这个问题。第二,在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的程序当中,只可以撤回上诉,不可以撤回起诉,所以就不存在原告撤诉的这个问题。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68条条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该法第210条条例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一审、二审判决有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分情况处理:这要是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所受理条件的,就裁定撤销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并驳回起诉。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关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法院是否受理的内容,希望能给屏幕前的你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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