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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2021-01-19 10:01:20来源:如皋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575

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高水平全面小康的意见》(苏发〔2020〕1号)文件精神和南通市统一部署,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及《如皋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颁证实施方案》(皋政办发〔2020〕10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处理全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历史遗留问题拟定如下意见:

如皋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官网截图

一、申请确权登记的必备条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合法继承取得的除外。

2.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虽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有合法权属来源或经逐级确认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确认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登记:

1.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非法购买宅基地的。

2.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确认登记的情形。

三、申请登记主体和范围

(一)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的界定

1.宅基地及房屋权属登记以户为单位登记。以建房时审批手续上的家庭成员作为不动产共有人,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

2.因继承取得房屋权利的,可以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依法使用宅基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以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户籍不在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4.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为在校生、现役军人、以及服刑或因购买城镇户口等将户口迁出的,申请原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的,可以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二)登记范围的界定

1.有宅基地和房屋审批手续的,宅基地和房屋实际面积不超过审批面积的,按照实际面积办理登记;超过审批面积的,按照审批的面积登记,并在附记栏中注明超过审批的宅基地面积和房屋面积。

2.无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等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在2019年5月1日《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建成的,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镇(区、街道)逐级确认后,作为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

(三)逐级确认登记面积的界定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宅基地范围未扩大,房屋未翻建、改建、扩建的,其宅基地及房屋按实际面积认定。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9年5月1日《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建成的,无宅基地和房屋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等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宅基地及房屋面积逐级确认认定的标准,原则上按照建房时本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3.宅基地或者房屋实际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或者批准面积,但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个子女成年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经确认可以分户的,给予分户登记或者按共用宗地登记,且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的面积不得大于可分户的面积标准之和。

4.因继承、婚姻变化等分家析产的,可分别提出申请,以原有的合法宅基地和房屋面积进行分割登记,且分割后的房屋必须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无法分割的房屋,按共用宗申请登记。

四、享受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的通知(皋政办发〔2014〕164号)执行。

五、逐级确认程序

2019年5月1日《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及房屋,对登记申请人的身份、房屋建设年代、登记面积以及分户的认定,统一以组为单位填写《如皋市宅基地及房屋权属公示表》,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张贴公示30天。

1.申请人申请。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示期满后,由申请人填写《如皋市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申请表》,申请人承诺对申请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2.村民小组核实。在申请人完成申报的基础上,由村民小组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真实性进行核实。

3.村(居)委会初审。在村民小组核实的基础上,由村(居)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镇(区、街道)审定。

4.镇(区、街道)审定。镇(区、街道)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允许登记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等,核定无误后由镇(区、街道)及其负责人在《如皋市宅基地及房屋权属确认表》签字盖章最终确认。

六、权属争议解决的途径

有权属争议的,依法解决争议后,予以确权登记。

七、相关责任

对于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法律责任。

八、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如有如皋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如皋市农村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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