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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启东市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1-19 09:55:56来源:启东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222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启东市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启东市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平补偿、程序正当、政务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市委政法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信访局和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各镇(园区)按属地负责的原则,受市政府委托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前期现状调查、确认、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补偿登记、补偿协议签订及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审核、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审查审核“一书三(四)方案”(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组织协调征地争议调处。

第七条 各镇(园区)是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辖区内的征地工作,完成征地批前及批后实施的相关工作。

(一)征地批前工作。拟定征地红线范围;开展征地宣传动员工作;调查、确认拟征收土地的现状;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协助做好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负责开展征地听证工作;负责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更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数据库的审核和上报;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举产生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名单,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审核和上报;负责征地补偿登记;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负责征地红线范围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指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等)的清点和评估工作,制止征地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地上附着物等行为;对于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提请市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征地批后实施工作。协助做好征收土地公告;市政府征地补偿相关费用拨付到位后,依据市政府审核同意的补偿安置方案和与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及时足额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到位;提交经审定的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征地相关材料档案保存工作;出具补偿到位证明;协助市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处理解决因征地引起的相关行政诉讼、复议、信访等工作。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征地报批材料的组卷和报批工作;指导各镇(园区)做好征地报批和实施等相关工作;确定征地红线范围;办理征收涉及自然保护区、林地的审查报批手续;制作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经市政府审核后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张贴公开;负责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划转和支付;会同市相关部门会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配合做好征地听证工作;负责征地政策法规的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拟征收成片开发建设项目列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或规划(白皮书)的情况,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会同市相关部门会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出具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证明;配合镇(园区)开展征地听证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社会保障资金和报批规费等的落实、预存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市相关部门会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配合镇(园区)开展征地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镇(园区)、村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汇总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数据库;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的确定;会同市相关部门会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审查来源于本市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是否通过补充耕地质量评定;配合镇(园区)开展征地听证工作。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市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政策文件等。具体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指导镇(园区)依法开展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工作;会同市相关部门会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配合镇(园区)开展征地听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委政法委负责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核、备案等工作;指导镇(园区)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查新建用途为学校、医院和住宅项目的用地,其周边两公里内已有企业、工业园区(集中区)、高速公路、铁路与地块的最近距离及其环境防护距离设置要求;办理涉及国家生态红线和省生态管控区内建设占用土地的审查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市信访局负责接待转送交办涉及征地信访事项,配合指导镇(园区) 做好依法化解工作。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和镇(园区)依法处理解决因征地引起的相关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对征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征地程序

第二十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进行土地征收的,在报批前镇(园区)将征地红线等相关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拟《拟征收土地公告》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工作时序安排等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园区)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权利人进行告知,并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工作人员须于张贴当日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村民代表在公告送达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对张贴情况采取拍照等方式取证,将现场照片等证据和公告送达证明等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将《拟征收土地公告》函

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镇(园区)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权利人、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及镇(园区)相关部门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根据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要求,调查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根据市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要求,调查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调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农用地数据;调查界定可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被征地集体组织经济成员及年龄段情况等;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权利人以书面形式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权利人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镇(园区)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将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委政法委审查备案后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根据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后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须在拟征地所在的镇(园区)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并在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当日,工作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村民代表在公告送达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对张贴情况采取拍照等方式取证,将现场照片等证据和公告送达证明等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超过半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听证的,由镇(园区)组织召开听证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放弃听证的,须出具放弃听证说明,听证笔录、签到表或放弃听证证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二十四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园区)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及时办理登记或权属不清的,由所在镇(园区)调查确认。

第二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镇(园区)组织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举产生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确定。

第二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镇(园区)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农用地应与土地的所有权人、农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协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应与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涉及房屋征收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未利用地与相关权利人签订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镇(园区)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二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征地预存款通知书(含征地安置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将预存款缴至征地预存款专户,并出具缴存凭据及征地预存款到位证明;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的,补偿费用预存参照我市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执行,房屋征收预存款到位依据由属地镇(园区)提供。

第二十八条 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由镇(园区)、单独选址项目由镇(园区)或项目实施单位将用地报批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卷报批。

第二十九条 土地征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收到批准文件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报市政府审核后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镇(园区)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园区)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并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张贴当天应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村民代表在公告送达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对张贴情况采取拍照等方式取证,将现场照片等证据和公告送达证明等材料存档。

第三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市政府审核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法定时间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足额汇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账户,同时将土地补偿、青苗补偿等相关费用和 16 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足额拨付至被征地镇(园区)征地补偿账户。

第三十一条 镇(园区)根据市政府审核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与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组织实施补偿,同时负责监督村在资金到账的 10 个工作日内补偿到位;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各镇(园区)按与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上述程序履行到位后,镇(园区)出具补偿到位的证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证明,征地程序履行完毕。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章 补偿安置标准

第三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启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的通知》(启政发〔2020〕80 号)进行测算和执行。

第三十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关于印发<启东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估价导则>的通知》(启住建规〔2020〕2 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启东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启政规〔2019〕5 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其它

第三十六条 其他权利人包括承租土地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提相关公告张贴时间均自张贴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参照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的国有农用地办理农转用手续的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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