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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后,收益分配方式有哪些?

2021-01-03 10:58:14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0829

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各地方都在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有效盘活,那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后,收益分配方式有哪些?

1.宅基地盘活后的收益分配方式

试点地区宅基地的盘活方式可以分为就地盘活和异地盘活两类。闲置宅基地和房屋就地盘活后的收益分配方式取决于具体的经营形式,异地盘活的收益分配方式取决于闲置宅基地整治复垦过程中的运作模式。

试点地区一般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异地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在政府主导型的运作模式下,由政府或者中介机构对农房进行整治复垦。

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房屋拆除和宅基地复垦费用,政府部门则以宅基地基准地价为参考给予农户一定的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商定,但一般不超出政府规定的征收标准。土地管理部门将建设用地结余指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异地盘活,国家按收益额收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用于提供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剩下的收益在集体经济组织和宅基地使用权持有人之间进行二次分配。

在村民自主型的运作模式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策划闲置宅基地整个整治过程,建设用地指标转让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也是按照事先确定的分配方案在政府、集体、集体成员三方之间进行分配,政府和集体收益主要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盘活后的收益分配方式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盘活后的收益分配涉及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者的利益。国家和集体之间收益分配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比例,试点地区主要采用三种方式确定调节金的征收比例:

一是依据入市土地的成交价款。如北京市大兴区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比例范围为土地交易总额的8%~30%。

二是依据入市土地的增值收益。如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政府明确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20%~25%收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三是依据出让环节分别采取不同的计征基数。如四川省郫县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初次入市时,按成交价的13%~0%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若土地入市后再次进行转让、出租,按照土地二次转让收入的3%再次缴纳调节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收益分配的关键是集体成员倾向于一次性获得全部收益,还是倾向于获得持续性收益。

如果集体成员倾向于一次性获得全部收益,根据33个试点地区的改革实践,集体经济组织提取一定比例的发展金后,按照集体成员拥有的股份以现金方式直接分配。

如果集体成员倾向于获得持续性收益,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盘活收益进行投资,集体成员按照拥有的股份长期分享投资收益。如浙江省德清县、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收益全部用于投资,集体成员分享投资收益。四川省郫县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20%发放给集体成员,其余80%用于经营投入,集体成员分享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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