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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内财产协议”?签订时要注意啥?

2020-09-30 19:51:43来源:农交网阅读量:780

现实生活中,人们在很多时候会产生疑问:“为什么我们夫妻有约在先,但是分财产的时候却不分给我呢?”那么究竟什么是“婚内财产协议”?签订时要注意啥?

1、什么是“婚内财产协议”?

夫妻双方可以自愿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这种财产约定在法律上被称为“婚内财产协议”。

2、“婚内财产协议”签订时要注意啥?

(1)“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或撤销。

该协议一经签定,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双方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可以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履行。

婚姻并非儿戏,所以希望大家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冷静理智,千万不要出尔反尔,否则很有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特殊情形:正如前文所述,协议已经签订后是不得随意反悔或者撤销的,但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情形例外,那就是: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时,在没有完成房屋变更登记前,是可以反悔并撤销赠与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婚内财产协议”中对夫妻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由于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后,不一定会进行公示,不能推定债权人必然知晓该协议内容。所以当债权人不知道协议约定内容时,该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此时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知晓该协议约定的内容除外。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容易存在的误区?

顾名思义“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但是,目前仍然有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婚前个人财产”会随着双方的结婚登记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应必须予以纠正,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生活中,部分当事人会采用“婚前财产公证”的方式将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并作公证,以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离婚纠纷。

其实,有些婚前财产是没有必须做婚前财产公证的,例如:房子、车子等物品,由于实行登记制度,如果产权明确的话,也不一定非要做“婚前财产公证”。但是对于一些不容易举证的动产,例如:古董字画、金银细软等贵重物品,大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否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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