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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查是啥?

2020-09-02 16:51:21来源:农交网阅读量:976

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越来越多,而大家不知道的是,在土地纠纷处理时,是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的,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查究竟是啥?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1、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抗辩否认原告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民法院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抗辩能否成立进行审查,不得以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存在争议为由直接驳回原告起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抗辩否认原告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要求其明确抗辩的内容是主张原告未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是曾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现已经丧失,并根据其不同的抗辩内容进行审查。

3、下列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抗辩否认原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予支持:

(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因婚姻(包括女方迁入男方或男方入赘迁入女方)或收养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生产、居住生活的;

(3)因国防建设、移民等政策性原因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4)将户籍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时,已经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其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虽未按程序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但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的;

(5)经民主议定程序召开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同意,符合村规民约等可以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的;

(6)法律或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4、非因生产生活需要,因交通、子女入学、经商等其他原因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将户籍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抗辩否认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予支持,但当事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5、下列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抗辩其成员已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予支持: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未将户籍迁出至男方所在地,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且未在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土地、享受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或男方系城镇职工、居民的;

(2)离婚、丧偶妇女将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的;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未迁出户籍的;

(4)虽然将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居住生活,且以承包土地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

(5)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官兵役、服刑将户籍迁出或注销的。

6、下列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抗辩其成员已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予支持:

(1)死亡的;

(2)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将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取得非农业户籍,已纳入国家公务员系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且将承包土地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转让给其他成员的;

(4)经民主议定程序召开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确认,符合村规民约等应认定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的。

7、其他情形中,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综合考虑当事人户籍登记状况、户籍变动原因、当事人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家庭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权、当事人是否在承包土地从事劳动生产、当事人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以及农村土地对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通常应把握以下原则:

(1)对于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的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否认其成员资格的,一般不予支持。

(2)户籍未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也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的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否认其成员资格的,一般应予支持。

(3)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的当事人,要考虑当事人未获得承包土地的原因、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意见等因素,慎重认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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