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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成员享有优先权的条件是什么?

2020-09-02 16:47:0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338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享有优先权。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条件是什么?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先权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优先权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优先权,承包方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而传统民法上规定的优先权的出卖人享有的是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优先权行使的结果是承包方与优先权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而不是传统意义上优先权所产生的买卖合同。

因此,可以说,《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优先权属于一种新类型的优先权,是在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中创设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优先权制度。

二、优先权人行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优先权条件是什么?

1.承包方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准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2.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要求享有优先权;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权。

所谓同等条件,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和特点,一般理解为优先权人提出的条件与准备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流转条件是相同的,特别在流转的主要条件上,如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但并非绝对等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践中重点把握流转价款和期限两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先权的行使期限,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这与我国法律规定的优先权有所不同,主要考虑我国农村广大地区差别较大,绝对地确定一个行使期限,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

一般而言,实务中应根据各案不同,确定一个合理期限,至于合理期限如何把握,体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总的来讲,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即优先权人不得滥用权利,否则会损害承包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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