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颁布!4大重点内容引关注!
2020-08-31 18:16:12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609
据了解,《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已于8月21日经黑龙江省人大会常委会会议通过,10月1日起施行。那么该条例重点内容有哪些?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党组织、村委会关系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
目前,组建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即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搭建了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机构”,并引入了股份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
(2)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党组织、村委会关系
村党支部负责党务工作,是村级领导核心。村委会负责村级行政事务。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村集体经济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发挥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
2、对集体资产管理作出了新规定
(1)在资产形成方面,明确规定政府拨款形成的农村资产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为了防止资产流失,对固定资产报废、各类资产盘亏和坏账处理,设定了严格的核准和备案程序;
(3)为了防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风险,规定不得违规举债兴建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
(4)为了实现资产运营价值最大化,规定较大数额的资产处置,要通过公开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竞争交易等。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因素,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进行确认。
(2)成员身份的唯一性
由于我国户籍制度规定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具有唯一性,这就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具有唯一性,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能是同一个层级的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为成员。
(3)登记备案制度
《条例》规定了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要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县域内确认标准一致
考虑到如果相邻村屯的成员身份确认原则和标准差距过大,易引发矛盾,为此,《条例》作出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规定,主要考虑就是做到县域内的成员身份确认原则和标准统一。
4、集体资产股权设置的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了黑龙江省集体资产股权设置分为集体股和成员股两种。是否设置集体股以及集体股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权的具体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的收益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社会保障支出、必要的公益性支出和增加集体积累以及处置遗留问题、化解村级债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持有的股份具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利。《条例》规定:“成员股份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不允许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主要是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改变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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