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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3-12-15 16:21:23来源: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阅读量:254

2023年12月11日,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武委农〔2023〕8号),并附件《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如有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武委农〔2023〕8号

各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北区工作组,区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22〕46号)及省、市关于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交易体系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为宗旨,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全面推广农村产权线上交易,提高交易效率,推动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进必进。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出租、转让等流转交易,农村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受委托管理的资源资产、农村集体全资或控股的各类市场主体资产、财政投入后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流转交易等,必须全部进场交易。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施主体,应严明制度,确保应进必进。

(二)坚持依法依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性质不动摇,坚持依法办事不动摇,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合法权益。

(三)坚持公益服务。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四)坚持公平公开。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等价有偿和公开、公正等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交易机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区农村产权交易所、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站]进行。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按照“有健全的交易机构、有固定的交易场所、有统一的交易标识、有规范的服务交易程序、有明确的服务章程、有良好的服务手段”“六有要求”完善实体交易场所。交易场所须严格按照功能设置,建设“一厅四室”即服务大厅、交易室、评标洽谈室、办公室、档案室等。

(二)完善交易功能。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主要提供政策咨询、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志、统一进场交易、统一文书格式、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监测评价”“七统一”切实提高管理效能,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正。

(三)规范交易行为。

1.交易内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主要交易内容为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四荒”使用权、林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涉农资金项目、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其他。

2.交易主体。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但不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全资(控股)企业等。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应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的流转交易,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3.交易权限。农村集体产权实行分级交易,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交易项目:单宗资源类项目面积在300亩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单宗资产类项目意向交易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站负责交易项目:单宗资源类项目面积在300亩(含)以下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单宗资产类项目意向交易底价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区农村产权交易所授权交易项目。

4.交易方式。全面推广农村产权线上交易,农村集体厂房商铺等资产出租、规模以上资源的出租,原则上都要采用线上交易方式,实现农村产权交易线上申请、线上报名、线上审核、线上竞价等“不见面”交易服务,提高农村产权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5.交易程序。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要做到依法依规、公正透明、严谨有序,一般按照拟定方案、民主决议、受理转让申请、发布公告、受理受让申请、组织交易、签订合同、交易鉴证等程序进行。对小额标的(经营性资产项目意向交易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经营性资源交易面积在10亩及以下的续租项目),可采取绿色通道程序,简化交易流程。

(四)严格交易管理。

1.加强准入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综合运用“信用中国”等网站对参与交易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进行交易前评估,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黑名单)的,环保、安检不达标的,土地流转用途不符合区域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要限制或禁止其参与交易。

2.加强项目核查。各镇村要加强交易前期项目核查,对超长期(租期明显违背民法典规定)、超低价(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同类性质资产资源周边市场价)、拖欠租金、转租等不规范交易行为的项目,应驳回整改,未能完成整改的不予进场交易。要核实交易资产资源面积,按照产权证或实际测量等方式取得准确的交易面积,不得少租多用。

3.合理确定底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确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的底价,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转让,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首次交易底价一般不得低于评估结果。

4.规范租金减免。租金减免需按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文件执行,明确减免原则和对象,合理确定减免标准和方式,严格减免程序。

5.规范资产修缮。租赁标的物(主要指房屋及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的,需由村集体按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组织修缮,不得由承租人维修后将未审计金额直接抵扣租金。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镇(街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增强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取得实效,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指导、规范建设、限额以上农村产权交易资料审核等工作;区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限额以上农村产权交易资料收集、审核及信息发布,按程序开展交易,同时负责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区级审核、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站的业务指导等工作;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日常管理、监督指导、规范建设、资料审核等工作;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站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沟通协调、交易资料收集、审核报批及限额以下项目信息发布,按程序开展交易,同时负责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镇级审核、交易项目归档管理等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收集、民主决策、交易申请、交易公示等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镇(街道)要配齐、配足、配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开展交易工作。要加强对产权交易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促进产权交易健康发展。

(四)强化考核监督。各镇(街道)要把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列入农业农村的重点工作,将农村产权交易“应进必进”及线上交易列入年度绩效考核,采取专项督查和财务抽查等方式紧抓各项制度的落实,对意见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并提出合理建议,推动农村产权交易规范化建设。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通则》(GB/T38748-2020)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各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

(三)“四荒”使用权;

(四)林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十)农民住房财产权;

(十一)涉农资金项目;

(十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十三)其他。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依法开展出让、转让、发包、租赁或者其他方式交易的,应在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所或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站进行。

第五条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限额以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二)   负责省交易平台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区级审核;

(三)   服务全区农村产权交易,负责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站的业务指导;

(四)   负责限额以上的农村产权交易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五)   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第六条   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站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农村产权交易资料收集、审核报批;

(二)   负责限额以下农村产权交易;

(三)   指导区域内的农村产权交易;

(四)   负责农村产权交易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五)   接受区级业务监管部门,上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业务 指导、监督、考核。

第三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农村集体产权项目的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交易方式、交易底价、交易期限、规定用途、交易要求及资格条件、付款方式和期限、是否有优先权人、交易保证金、加价幅度、履约保证金等。

第八条  履行好民主决策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对全年待交易项目进行集中讨论,形成民主决议,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商讨决议交易项目事宜,须取得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授权,并在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中载明。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经营性资产资源全部纳入江苏省农村集体财产智慧监管平台(简称“省监管平台”),详细记录资产资源名称、坐落位置、建筑面积、产权登记、图片等台账信息。经营性资产资源出租、发包、转让等交易申请全部通过省监管平台一键推送至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简称“省交易平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审核通过后,按流程开展交易。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项目交易申请材料附后。

第十一条  交易机构应在收到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交易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材料齐全的,交易机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交易机构一次性告知转让方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发布交易公告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在省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其中公开竞价项目应同步上竞价文件,公告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概况;交易时间地点;交易条件(交易期限、交易价格、项目用途、交易要求及资格条件、是否有优先权人等);交易方式;保证金;资金结算方式;标的展示期;违约责任;标的咨询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他需要转让方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转让方不得在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者取消所发布的信息,确需变更的,转让方应重新提交相关资料,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将转让方在交易时间截止前3个工作日重新公告的内容以有效方式通知意向受让方。

第十五条  公告信息发生变更后重新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

第十六条  交易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转让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公告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自然日。转让方也可以在公告到期后变更交易条件,提交相关资料后重新公告或者终止公告。

第五章    受理受让申请

第十七条  在信息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可通过省交易平台、江苏农村产权APP或交易机构对意向项目进行报名。

第十八条  采取线上交易方式的项目,所有意向受让方在进行网上交易项目报名前,需先完成实名备案。意向受让方可在系统中自行完成实名备案或到附近的交易机构进行实名备案。

第十九条  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进行实名备案审核,核对用户注册信息无误后上传其实名备案证件材料附件,完成审核。如用户注册信息与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差异较大时,不予通过,拒绝备案。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需阅读并同意《意向受让方承诺书》等文件信息,报名后即表示认可上述文件内容。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意向受让方需提供材料附后。

第二十二条  交易机构应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在接收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以系统提示、短信、电话等适当方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在资格审核通过后、缴费截止时间前将交易保证金转入指定账号,逾期未缴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如涉及共有人、承租人或其他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在交易公告期间,按照公告要求报名、缴纳保证金并按照交易规则参与交易。

第六章    保证金收取

第二十四条  交易保证金一般不低于交易底价的10%。竞价成交后,交易保证金可转为成交款或履约保证金,也可在签订合同并缴纳成交款后原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可按标的物2个月租金来收缴,一般不高于合同价款的20%。履约保证金将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按约定无息退还。

第七章    组织交易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公告期满后,交易机构根据交易公告明确的交易方式,以及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组织开展交易。确定受让方后,将交易结果在省交易平台及项目所在村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

项目成交后,未成交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机构在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办理退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  竞价成功后,受让方存在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交易保证金全额没收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违约或放弃受让;受让方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受让。

第八章    交易中止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权属争议、交易纠纷、不可抗力等影响交易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转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提出申请,交易机构中止交易并进行核实(交易中止申请书附后),交易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经核实并确认影响已经消除的,交易机构应重新启动交易程序,并通知交易各方恢复交易;经核实并确认影响无法消除的,交易机构应终止交易(交易终止申请书附后)。

交易中止、终止和恢复都应发布公告,无正当理由申请中止或终止交易,给交易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合同登记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合同内容应符合交易公告条件。

第三十条  交易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交易双方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  转让项目基本情况(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定用途);

3.  转让价格、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

4.  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

5.  违约责任;

6.  争议解决方式;

7.  合同生效条件;

8.  中途退租、租赁到期的善后处理方案。

承租方需要对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的,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出租方不得对承租方的装修改造进行收购或补偿。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须报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后,按相关政策办理。资产资源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期限20年。承包到户的耕地、林地合同期限不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样本)的通知》(苏农经〔2020〕29号文件)要求规范签订合同,合同(样本)附后,承包方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签署《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附后),作为流转合同的附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转让方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受让方订立合同,不得在订立合同时向受让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四条  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转让方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缴纳成交款的,取消其资格,交易保证金没收。

第三十五条  交易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上传至省交易平台,并进行受让方缴款记录登记。转让方应设定收款计划,受让方应按照计划支付款项。

第三十六条  交易机构应按照收款计划对成交款收取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转让方要将交易合同纳入省监管平台管理,按年度做好交易合同归档工作。

第三十八条  履约期内需提前终止合同的,转让方需按民主决策程序讨论通过,报镇(街道)审批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资产(资源)合同终止审批表附后。

第三十九条  履约期内需变更合同内容,转让方需按民主决策程序讨论通过,报镇(街道)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合同,资产(资源)合同变更审批表附后。

履约期内受让方需增加交易面积的,应按新增项目处理,严格按照规范的交易流程开展交易。

第十章    费用收取

第四十条  合同租金收缴坚持“先付后用”原则,受让方应按照收款计划支付第一期租金。

第四十一条  原则上受让方应与转让方采用非现金方式或数字人民币自行结算支付合同款项。

第四十二条  转让方应在收到成交款后及时上传相关凭证至省交易平台。

第十一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三条  交易价款结算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领《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十四条  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项目交付、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四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交易机构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在交易手续办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归档。归档的资料应齐全、完整和有效,采取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管,纸质档案实行一项(宗)一卷,专柜保管,交易项目归档材料附后。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交易机构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限于对交易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交易方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等责任。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农村产权交易有其他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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