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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淄博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指引(试行)》全文

2023-11-28 17:00:48来源: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阅读量:458

2023年11月27日,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了《淄博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指引(试行)》(淄资交易发〔2023〕26号),本指引由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有淄博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淄博市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淄资交易发〔2023〕26号

各分中心,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各中介机构:

为落实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要求,持续提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规范化运行服务水平,现将《淄博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1月27日

淄博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要求,持续提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规范化运行服务水平,进一步畅通城乡要素流动,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根据《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产权交易目录(试行)〉的通知》(淄农交办字〔2023〕1号),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地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农村工程建设项目、农村产业项目、农村集体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农村产权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是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2〕59号),使用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执行全市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为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中心及各分中心按属地原则提供服务,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以下简称交易服务站)等机构组成的体系。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实施主体,主要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出让(转让)方等产权权利人或受托人;项目竞争主体,主要包括参与交易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项目竞得主体,主要包括交易活动产生的中标人、中标(成交)供应商、买受人、竞得人等。

第五条 本指引所列服务内容,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主要包括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监督部门(单位)提供的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交易过程保障、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服务。

第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应坚持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利企便民、务实高效的原则,接受淄博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综合监督管理,并接受行业监管、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在淄博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交易平台电子系统,为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行为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八条  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区域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交易中心负责进入中心实施农村产权项目的交易服务,并指导本区域交易服务站规范化运行服务。

第九条  各镇(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对交易服务站规范化运行服务实施具体管理,交易服务站负责进站实施农村产权项目的交易服务。

第十条  各交易服务站负责指导各村(居)服务人员,开展农村产权项目的政策宣传、项目推介等相关服务。

第三章 业务咨询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通过网上咨询、电话咨询、现场咨询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提供下列咨询服务:

(一)主动提供或依申请公开农村产权交易适用的相关政策、文件及行业标准等;

(二)介绍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的规则、流程、指南等,告知具体环节的注意事项;

(三)指引市场主体规范使用交易平台电子系统,提供相关操作规程,解答系统应用的常见问题;

(四)公开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机制,告知交易过程中异议、投诉、举报等事项的受理主体及相关渠道;

(五)其他相关咨询事项。

第十三条  业务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不属于交易平台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解释清楚,并予以引导。

第四章 项目登记

第十四条  项目登记前,项目实施主体或中介机构应提交项目登记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登记材料包括:

(一)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登记表;

(二)项目实施主体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交易行为的民主决策材料;

(四)交易行为的审核审批材料;

(五)交易标的的产权权属证明材料(资产、权益流转项目);

(六)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对于紧急项目,可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三资”管理机构同意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相关说明,作出补缺承诺,按程序实行容缺办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对照农村产权项目登记(归档)材料告知清单,确认登记材料是否齐备,确需调整、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申明项目实施主体的主体责任,并进行必要提示。

(一)交易方式的选择。结合项目实际,自主选择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招标投标,指参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采取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建设和物资、服务采购项目;拍卖,主要适用于资产、权益流转项目;挂牌,分为正向竞价和反向竞价方式,正向竞价主要适用于资产、权益流转项目,反向竞价主要适用于工程建设和物资、服务采购项目。

(二)交易保证金的确定。结合项目实际,合理设定交易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确保对项目竞争主体形成有效的担保约束。

(三)中介机构的选取。结合项目实际,采取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的,择优选取招标、拍卖等中介机构办理交易相关事宜;采取挂牌方式的,由交易服务站办理交易相关事宜。

(四)公告公示时限的确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参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要求,根据采取的具体交易方式确定公告和公示期限;采取挂牌、拍卖等方式的,交易公告期一般不少于7日,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

(五)优先购买权的确认。结合项目实际,确定资产、权益流转项目的优先购买权人,并督促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对申请参与竞买但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当确定其顺序。

(六)特定交易需求的实现。为保证项目顺利交易,规避恶意竞价、以次充好等行为,采取挂牌方式的,可结合实际合理设置保留价或熔断价等,但应列入民主决策的具体事项,并在公告信息中予以明确。

(七)交易场地的选择。采用招标投标或拍卖等方式的,交易服务站承载力不足时,可调整至分中心场所实施。

(八)结合项目实际,其他应提示的事项。

第十七条 登记材料齐备后,工作人员应查验系统自动赋予的项目编号,按程序流转登记材料,对交易时间予以确认,指导项目实施主体或中介机构按相关要求准备交易文件,并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第五章 场地安排

第十八条  采取招标投标、拍卖方式的,工作人员应根据项目实施主体或中介机构申请,及时选定交易中心或交易服务站交易场地。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服务,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

采取挂牌方式的,由交易各方按照《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竞价规则》,在线完成交易。

第十九条 场地确定后,工作人员应提前做好项目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会同项目实施主体或中介机构,对交易场地相关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保障网络畅通,并对交易平台电子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测试等。

第六章 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项目登记后,交易服务站应根据交易方式或阶段,对项目实施主体或中介机构提交的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必要的查验,并提交交易中心进行二次查验。查验无误后,发布公告和公示信息。

(一)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应参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及时发布交易公告(包括招标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等)、中标结果(包括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等)、变更公告、终止公告等信息。

(二)采取拍卖方式的,及时发布拍卖公告、结果公示及可能发生的变更、延期、终止等信息。

(三)采取挂牌方式的,及时发布交易公告、结果公示及可能发生的变更、延期、终止等信息。按规定需经审核和资格审查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项目,应预先发布披露信息,审核审查结束后,再行发布公告和公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结合项目实际,提示项目实施主体或中介机构,在公告公示信息中载明注意事项。

(一)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项目竞争主体的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二)工程建设和物资、服务采购需求难以以文字准确、清晰表述的,应结合项目实际,提供工程量清单、技术参数等资料。

(三)交易保证金退付的渠道和时限,原渠道退付难以形成有效担保约束的,应结合项目实际,另行明确退付渠道。

(四)项目竞争主体有权对交易标的进行查验,决定参与交易,即视为对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五)涉及优先购买权,或设置保留价、熔断价的项目,应注明已经民主决策通过。

(六)结合项目实际,其他应载明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在报纸等法定媒介发布的,应协助项目实施主体或中介机构同步发布。

结合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实际,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的民主决策结果、公告和公示信息等,还应通过交易服务站、村务公开栏和广播站、微信群等渠道张贴或发布。

第二十三条 在法定时限内,对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形式、内容、期限等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工作人员应按程序向项目实施主体或监督部门(单位)反馈,并协助做好核查及处理工作。

第七章 交易过程保障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准时启用交易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其他相关服务。宣读或播报交易现场纪律,维持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活动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根据咨询需求,提示项目竞争主体按规程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及时通过交易平台电子系统进行查询、确认。结果公示后,应按规定分别退付项目竞得主体和非竞得主体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原渠道退付或通过公告信息载明的其他渠道退付。

第二十六条 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工作人员应协助项目实施主体或中介机构,使用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提供专家抽取服务。协助进行专家名单打印、身份识别、专家补抽等,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评审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及其他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应按相关要求提供见证服务,根据交易方式,把握见证的重点环节:

(一)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重点见证评标评审行为及评分、核算、复核等环节是否规范,有无发表倾向性言论、讨论与项目无关内容、擅自更改或损坏评标资料等情况。

(二)采取拍卖方式的,重点见证拍卖规则是否合理,竞价阶梯是否准确,叫价间隔是否规范等情况。

(三)采取挂牌方式的,重点见证竞价规则是否合理,竞价阶梯是否准确,报价行为是否规范等情况。

见证过程中,应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良交易行为进行记录,保留相关证据,按规定向监督部门(单位)报告。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利用音视频监控系统,对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落实好相关保密要求。

第二十九条 交易活动结束后,工作人员应根据交易方式,协助项目实施主体或中介机构,及时发布中标结果或结果公示,确认交易结果有效。鼓励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竞得主体,通过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及时进行合同公示。

第三十条 交易过程中遇有异议或投诉的,工作人员应按程序向项目实施主体或监督部门(单位)反馈,并协助做好核查及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遇有不可抗力、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或其他依法应当暂停或终止交易的,工作人员应暂停或终止交易,协助项目实施主体或中介机构按规定进行公告,并通知相关市场主体。

第八章  资料归档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落实交易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项一档”要求,及时对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音视频等统一进行电子归档。项目档案材料除本指引第十四条所列的项目登记材料外,还应包括:

(一)交易全过程的各类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交易过程的见证记录材料;

(三)交易保证金的归集、退付材料;

(四)交易全过程的录音、录像材料;

(五)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档案实行“谁交易、谁负责”,由交易中心和交易服务站分别做好交易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利用等工作。交易档案保存期限为20年,归档案卷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确保安全、保密。

第九章 数据统计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落实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认真填写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台账,借助交易平台大数据分析系统,定期汇总本镇(街道)的交易数据,并进行必要的分析预测,按要求报送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工作参考。

交易中心还应定期形成农村产权交易数据分析报告,按要求报送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为规范农村“三资”管理和市场运行等提供参考。

第三十五条 交易数据统计分析情况应按相关规定,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章 档案查询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落实档案查询制度,向项目实施主体、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和综合管理协调、行政监督、公安、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交易档案的查阅、借阅、调用等服务。查阅、借阅、调用交易档案应提供相关证明,申明相关责任,做好登记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 交易档案的原始资料原则上不得对外借阅和调用,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

第十一章 其他综合性服务

第三十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应在本指引第三章至第十章所列交易流程性服务的基础上,依托交易平台电子系统,拓展综合性服务功能,本阶段主要包括:农村产权或农产品供应和需求信息发布,特色农产品品牌推介,代理、咨询、评估等第三方机构展示,惠农金融产品宣传等。

第三十九条   交易服务站应协助农户、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涉农主体,定期梳理待出让资产权益或待出售农产品的相关信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供应信息栏目发布;定期梳理涉农物资或相关服务的采购需求,在需求信息栏目发布,发挥平台信息优势,方便涉农主体征集潜在市场资源。

交易中心应配合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整理本区域特色、优势农产品信息,在本区域开展第三方专业服务的机构信息,金融机构提供的惠农金融产品信息等,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特色农产、中介机构、惠农金融等栏目发布,为各方主体服务“三农”、助力乡村振兴提供便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应自觉落实本指引的相关要求,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严格落实管理制度,严格服从监督管理,不得代行行政监督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不得干扰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由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农村产权交易流程图

2.农村产权项目登记(归档)材料告知清单

3.农村产权项目交易见证记录表及异常情况报告

4.农村产权项目编号规则

5.农村产权交易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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