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办法(暂行)
2020-08-28 11:49:18来源: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101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方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东方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融资市场发展,明确金融机构贷款风险防范职责和抵押物处置权限及措施,切实维护和保障金融债权安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并享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符合《东方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借款人以依法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信贷方式。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加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物的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如造成贷款风险的要及时追加借款人其他有效资产担保,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二章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物处置
第五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界定。当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金融机构履行了债权人催收义务的前提下,借款人在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符合金融机构有关坏账损失条件确认为坏账损失的,视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
第六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符合不良贷款界定的,金融贷款有权按照贷款约定对借款人的抵押物进行依法处置。
第七条 金融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置已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产权益:
(一)转让。经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交易平台再流转。经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同意,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三)拍卖。经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同意,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将抵押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四)仲裁或诉讼。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人可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处置。土地经营权在转让、交易平台再流转和拍卖前,应当按有关规定先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条 在处置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时,原承包方农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处置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资产权益所得价款,金融机构可以优先受偿,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九条 因处置抵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而获得经营权的土地使用者,只拥有流转期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且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满后,应无条件返还承包方。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操作规程等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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