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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海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22-12-09 11:27:37来源:三亚市农业农村局阅读量:2496

2022年6月20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林业局印发了《海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琼农字〔2022〕225号),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如有海南省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海南省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办法》内容全文:

海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农字〔2022〕225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

为加快构建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规范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海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林业局

2022年6月20日

海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及《中共海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垦区范围内的耕地、林地、养殖水面等国有农用土地租赁权可参照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二章 交易主体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流转交易中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

省流转交易中心承担全省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标准制定,推动全省交易平台统一联网等工作,对市(县)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统计、汇总、分析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与信息,负责组织全省农业类知识产权和需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农村产权标的流转交易活动。

市(县)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并做好省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省、市(县)流转交易中心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档案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流转交易中心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水务、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农村产权在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流转交易中心设立乡镇工作站,设置公益性岗位,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规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流转交易中心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流转交易中心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流转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三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承包经营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不含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部分)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除集体土地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使用权。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橡胶、胡椒、槟榔、椰子、芒果、菠萝蜜等长效经济作物。

(十一)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十二)农业灌溉水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私营企业所有的农业发展用水权。

第十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应依法进入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流转交易中心等公开市场进行。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流转交易中心要依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流转交易中心可依法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信息,禁止流转交易中心从事金融或类金融业务。

第十二条 省流转交易中心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市(县)流转交易中心依照省流转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制定各自的交易规则。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权利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所在地的流转交易中心或服务站点提交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出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权属证明,涉及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流转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流转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流转交易中心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流转交易中心。

审核通过的,由流转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流转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流转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流转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流转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流转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核通过的,由流转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流转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流转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流转交易中心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项目成交后,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并督促交易双方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九条 流转交易中心应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流转交易中心公告。

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可以作为涉农经营主体评奖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流转交易双方持交易鉴证书等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依照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办理农村产权登记变更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流转交易中心对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交易规范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未进入流转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流转交易中心应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流转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流转交易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市(县)应当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水务、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列入《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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