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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总则(试行)》的通知

2022-12-08 14:27:25来源:三亚市农业农村局阅读量:1120

2021年10月19日,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总则(试行)》的通知(三农〔2021〕876号)发布,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三亚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三亚市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总则(试行)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总则(试行)》的通知

三农〔2021〕876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总则》已经局党组2021年第20次(扩大)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9日

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总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三亚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办法(试行)》《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行为,维护农村产权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流转环境,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活动的,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海南(三亚)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村产权中心”)是三亚市人民政府推动设立的专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农村产权流转活动的转让(出)方、受让方。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转让(出)方是指农村产权享有者或与产权有关的权能拥有者。农村产权流转,是转让(出)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农村产权中心发布产权流转信息,公开流转农村产权有关的权能的活动。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受让方是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各方应当遵循依法、有偿、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流转交易相关规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村产权流转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凡属《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业务目录》(详见附件1)范围内的农村产权和项目,均适用本规则,目录范围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增减调整。

第二章 流转交易程序

第一节 受理转让(出)申请

第九条 转让(出)方可将相关材料提交各区农村产权服务平台(区级分中心),由农村产权中心汇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条 转让(出)方申请流转信息发布的,应向农村产权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产权转出申请书》

《农村产权转出申请书》由农村产权中心统一制订,转让(出)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章,《农村产权转出申请书》模板可在农村产权中心网站下载打印。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转让(出)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转让(出)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须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转让(出)方为企业法人及其他事业法人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等资料。

(三)流转标的证明材料

流转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如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

(四)相关决策、批准文件

1.内部决策文件村集体民主决策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等。

2.同意转让(出)的相关批文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3.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承包经营权合同;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材料。

(五)流转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有无担保、查封、诉讼等权属限制的说明);

(六)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交易手续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涉及集体产权流转需要评估的,还需提交评估报告及确认决议。确认评估结果的决议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的同意;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转让(出)方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在转让(出)方提交的转出申请材料齐备的前提下,农村产权中心进行形式性核查。符合完整性要求的,农村产权中心予以受理登记并进行信息发布;不符合完整性要求的,农村产权中心将核查意见及时告知转让(出)方。

第二节 发布流转信息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信息应当在农村产权中心网站或农村产权中心确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披露转让(出)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流转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设置、公告及展示时间等内容。

农村产权转让(出)信息由农村产权中心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以农村产权中心网站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五条 信息公告期内,转让(出)方不得申请调整公告信息。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原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农村产权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补充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信息公告时的起始价由转让(出)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流转交易转让(出)方需履行决策、批准程序的,则由该决策、批准人确定。

依法依规须经评估机构评估的,转让(出)方或交易决策、批准人确定的起始价不得低于该资产评估值。

第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在农村产权中心及产权所在地的区级分中心查阅流转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流转标的的现状。农村产权中心及其区级分中心应当接受其查询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三节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农村产权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当向农村产权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无须提交)。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自然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等)。

(三)符合公告要求的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如限制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本村村民的提供身份认证承诺书。

(四)同意受让农村产权的证明如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按规定形成同意受让决议;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需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同意受让批复。

(五)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方签订的《联合受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受让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

(六)委托办理流转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等法律文书。

(七)农村产权中心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产权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完整性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受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如转让(出)方流转信息公告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流转信息公告规定时限内向农村产权中心指定账户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并提交本规则第十九条要求的报名资料后获得参与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及相关报名资料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四节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农村产权中心按照公告的交易方式组织或指导实施公开竞价;

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农村产权中心组织流转双方按起始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意向受让方未报价的,农村产权中心组织流转双方按起始价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约。

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由农村产权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与转让(出)方的约定,对流转信息延期或撤销。如转让(出)方需变更流转信息公告内容的,须在农村产权中心重新办理流转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招标、拍卖、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一次性密封报价等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竞价结束后,农村产权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转双方签订《成交意向确认书》。

流转双方应在《成交意向确认书》签订后30日内,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并由农村产权中心现场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产权中心应当制定各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合同样本,合同条款应包括:

(一)流转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二)转让(出)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方式。

(四)转让(出)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产权交付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流转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七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十八条 交易资金原则上实行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农村产权中心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价款,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其他个人或机构不得收付交易价款。

第二十九条 交易保证金结算。未成功竞得农村产权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农村产权中心应在《成交意向确认书》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意向受让方全额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

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农村产权中心可在征得受让方同意后转为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未尽事宜按照农村产权中心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交易价款结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签订后,农村产权中心向受让方出具《产权流转交易结算通知书》,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将应支付交易价款支付到农村产权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由农村产权中心按合同约定时间、账户进行统一结算。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受让方将交易价款支付至农村产权中心结算账户后,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农村产权中心向转让(出)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三十二条 流转交易服务费结算。流转双方应当按照农村产权中心的公告的收费标准支付流转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农村产权中心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六节 交易鉴证

第三十三条 交易资金结算完成后,农村产权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流转双方各出具一份《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三十四条 流转双方凭《流转交易鉴证书》自行办理标的交付、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如农村产权中心提供相关代办有偿服务,流转双方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是否委托农村产权中心代为办理。

第三章 流转的中止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期间,有下列情形的,经有关单位书面告知农村产权中心,经农村产权中心登记,可以中止流转。

(一)第三方对转让(出)方进行流转产权的权属存在争议,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的。

(二)司法机关发出中止流转通知或依法做出的法律文件导致流转中止的。

(三)按照《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当中止流转的情形。

(四)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中止流转的,中止期限由农村产权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农村产权中心可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做出恢复或终止流转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出现致使流转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或按照《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当终止流转的其他情况,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农村产权中心可以作出终止流转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流转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恢复情形的,应当在农村产权中心网站上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农村产权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受理登记与各项公示公告均为对流转双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的核查,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流转双方主体适格、流转权限完整、流转标的无瑕疵、流转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等一切责任。流转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条 流转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相关政策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配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三亚市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业务目录

2.农村产权流转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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