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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汉寿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023-12-08 15:41:24来源:汉寿县人民政府阅读量:322

2023年8月16日,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汉寿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汉政办发〔2023〕11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汉寿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汉寿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汉寿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

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寿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汉政办发〔2023〕1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湖南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现将《汉寿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

汉寿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产权有序流转,拓宽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效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2〕44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农联〔2022〕9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农户、承包人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林权,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设施等农村产权依法享有的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抵押是指为担保借款的履行,借款人在不改变农村产权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不转移占有,且符合用地管制的前提下,将农村产权抵押给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依法流转等方式取得农村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抵押借款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抵押标的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流转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农村产权。

第五条农村产权可以单独设立抵押担保,也可以作为其他担保方式的有效补充。

第六条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抵押物涉及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积极创新贷款产品模式,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额度、期限

第八条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标的应属合法产权,无权属争议。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使用权为抵押物的,需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合法交易取得,并持有农经部门盖章的《交易鉴证书》;以农业设施使用权、林权为抵押物的,需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书。

(二)抵押人为家庭承包农户的,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抵押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要求资信良好且具备农业生产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还需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三)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和流转的书面证明;

(四)抵押权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抵押的农村产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产权应该依法、规范取得;

(二)产权关系清晰;

(三)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产权不得提供抵押:1.农村产权权属不明的;2.已公告列入征拆范围的;3.因公共利益需要,已被依法规划征收或征用的;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5.合同经营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经营存续期、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情况、信用状况、综合还款能力及其农村产权收益评估总值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实际经营需求和综合还贷能力、经营存续期及银行有关规定确定,借贷方式按银行相关规定确定。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政策标准执行。

第三章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农村产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集体经营性资产使用权登记机构为县农村经营服务站(以下简称县农经站),林权登记机构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农业设施使用权登记机构为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办理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应当由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和承办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一)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基本资料;

(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交易鉴证书》;以农业设施使用权、林权为抵押物的,需持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书。

(五)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六)抵押人对地上定着物一并抵押及同意处理抵押物的承诺;

(七)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八)从事水面养殖经营的须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批准文件或证书;

(九)耕地用途管制资料;

(十)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农村产权评估。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与承贷金融机构、农村产权承包人共同认定;也可由借贷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农村产权定价。按年租金×经营期限+地上种养物(附着物)价值确定,经营期限指交付流转费用后的剩余经营年限。

第十六条抵押登记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县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资料和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核实。对审查合格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县农经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农业农村局)收回该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或其他产权证书,签发他项权证,在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抵押信息;对审查不合格的,退回资料并说明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十七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材料方可办理。

续期登记。承办金融机构同意借款人延长贷款期限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贷款到期10日前,持《展期合同》或《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续期登记。

注销登记。借贷双方提前解除抵押合同、合同期满或产权到期的,应当在7日内持债务清偿证明及《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贷后检查。承办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发放后,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特点对借款人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和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正常,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

(一)对于初次申请贷款的客户,信贷员在贷款发放后2至3周内对客户进行首次检查,主要关注资金使用情况和资信状况变化,根据实地了解情况,形成贷后检查报告;

(二)对于正常归还贷款的客户,信贷员可视情况不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原则上每两个月要对借款人进行一次电话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检查,每次检查形成贷后检查报告;

(三)对于贷款逾期后三天内不能正常归还贷款的客户,信贷员应当及时对客户家庭进行实地检查,了解逾期原因,并督促客户及时还款。

第十九条加强抵押权物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缩水的,要及时追加其他担保,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二十条以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其地上定着物在征得承办银行金融机构同意后方可变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在种植养殖收获期,承办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种养殖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及时跟进种植养殖产品下游加工购销的金融链接服务,督促借款人将产品回笼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贷款收回。承办金融机构在每笔贷款到期前30、15、5天应分别采用电话、书面、短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发出“贷款业务到期通知信息”,通知借款人及时组织资金履行还款义务,其中至少有一次书面催收通知回执存档。

第五章风险防控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取包括终止发放贷款、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要求实现抵押权利等在内的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种植养殖产品市场发生变化,影响到借款人经营收入骤减,又未落实还款来源的;

(二)借款人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故意隐瞒调查事实行为的;

(三)贷款已逾期,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归还贷款利息的;

(四)种植养殖户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贷款债务未得到落实的;

(五)借款人遭受自然灾害,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借款人家庭分立,而贷款未随之分立或未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

(七)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八)借款人隐匿、转移个人财产,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九)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十)借款人拒绝或不配合银行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十二)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抵押人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贷款本息,采取以下措施及途径处置抵押人的农村产权: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

(二)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三)承办金融机构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的农村产权再流转所得价款受偿,也可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流转;

(四)通过竞价方式,在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拍卖抵押的农村产权,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在贷款本息得不到清偿、并与借款人协商达不成清偿目的时,承办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贷款本息的清偿。

第二十五条设立汉寿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初始规模为200万元,每年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补充,年末结余滚存下年度使用,风险补偿基金额最低保持200万元,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结余留存原则。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本息损失的补偿,对因流转、担保、保险、市场、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在启动其他风险补偿机制后的净额按30%比例,对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等进行补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骗贷和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人民银行要积极推动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征信知识宣传,全面提高全县诚信意识,构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为全面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信贷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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